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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困境及对策/张 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萍 日期:2019-12-20 13:09:41
信息回归隐私领域。
  被遗忘权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一种体现。从这个层面来讲,遗忘本质上是要求社会有一定的容错率,给犯错的群体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二、被遗忘权在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一)被遗忘的必要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体的所有信息都在不经意间呈现在所有人的目光之下,人们正在逐渐失去对个人敏感数据的掌控。不得不承认,在网络生活中,发达的搜索引擎已使得人人都失去了个人空间,个人的搜索记录、浏览记录、一言一行都被“第三只眼睛”注视,而“贴心”的数据控制者更是不遗余力地将个体的信息提供给任何一个搜索者。这极大地侵犯了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对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现阶段,用户数据的数量已经开始与利益挂钩,掌握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越多,数据控制者针对用户行为特征的刻画越精确,随之针对用户行为的广告投放越精确,收益也会越大。一些互联网公司及社交媒体软件成为个人隐私泄漏的重灾区。尤其对领导干部而言,稍有不慎即被“人肉”“上榜”,被众多网民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甚至于信息被贩卖。“表哥”“房姐”见诸报端,“不雅视频”时有爆出,虽然确实成为“打虎拍蝇”的武器,但是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及其家人因为互联网检索信息的开放,个人隐私遭遇无奈暴露、过度转发、恶意放大。这种行为既伤害了领导干部及其家人作为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同时也因为少数的“害群之马”影响了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更有甚者,在我国“删帖”已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
  (二)被遗忘的局限性
  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领导干部一般被称为“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具有双重身份,领导干部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2019年我国发布的《政务公开条例》也进一步支持和保护了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领导干部的隐私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是世界公认的原则,过分的隐私保护不利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过分被遗忘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权力失去约束。
  三、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困境及对策
  (一)可行性
  法律层面上的可能。我国虽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是在已经出台的经济法、信息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被遗忘权的影子。最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提到,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涉及散布个人隐私、泄露个人身份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信息。虽然该文件并非正式法律文本,其效力也有限,但是其确定了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在2013年,我国《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出台,首次明确提出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并要求数据控制者在处理目的消失时及时删除个人信息。这一关于删除的要求体现了遗忘的内涵。我国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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