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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困境及对策/张 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萍 日期:2019-12-20 13:09:41

   【摘  要】被遗忘权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个辩证的概念,既有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传播的被遗忘的必要性,也有不能进行过分隐私保护的被遗忘的局限性。把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既有法律的可能,也有现实的可能,但同时又面临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和技术适用的困境。化解这些困境,要加快我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隐私保护范围,更加关注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

  【关 键 词】领导干部;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简介】张萍(1969— ),女,河南省医学会馆员,研究方向为档案、信息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24-0114-03

 

  数字技术和云存储的发展,为人类生活打开了便捷之门,但无处不在的数据获取工具、信息定位系统、互联网云计算等,又将所有人推入“超级全景监狱”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领导干部群体尤其如此。在当下数字信息时代,被遗忘权将在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将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利弊并存,需要科学界定、合理把握、适度施策。

  一、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内涵
  (一)被遗忘权的概念
  被遗忘权又称为删除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被互联网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由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删除权逐渐演变而来。2012年,欧盟公布《2012年欧盟草案》,首次提出数据主体有权享有“被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数据主体,是指身份已被识别或身份可被识别的自然人;被遗忘权的客体是数据本身,是指与数据主体相关的所有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是数据控制者,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条件和发放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被遗忘权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法》中有相近的概念:用户可以基于违法、违约或者信息不正确等理由,向网络运营者提出删除或更正的申请。
  (二)被遗忘权的内涵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体现。信息自治是数据主体天然的一种权利,也是数据主体拥有对有关自身数据的产生、传播、撤回、更正的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一举一动被各种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记录,几无隐私可言,数字化记忆的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更是让这种“隐私暴露”超越时代,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已成为一种奢望。被遗忘权作为数据主体自治的一部分出现,既可以增强数据主体对有关其自身信息的掌控,也能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不对等。2018年5月,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其中规定,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擦除其关于个人数据的权利,赋予了个人控制与之相关信息的天然权利。
  被遗忘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享有、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隐私权是人格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从保护个人隐私、捍卫隐私权的角度来讲,被遗忘权的确是人的人格权。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实现手段,以维护人性尊严为最终目的,旨在使已经公开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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