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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非正式关系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从明清乡绅自治到当代基层治理的演变及启示/徐 迪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 迪    日期:2019-12-20 12:39:09
官府用好处收买了他们,许诺一些好处,利用他们来完成对基层百姓的税赋征收。其中,非正式关系其实转化成了实打实的正式权力,如乡绅在地方赋税征收过程中享有一定的对佃户赋税征收额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就带来了寻租空间。对于百姓来说,在乡绅制度下赋税并没有丝毫减少,实际付出反而有增多的可能性。这也就部分体现了该政策其实主观目的只是“扣”住分散在田间地头的一个个独立的“税源”,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不是给予乡绅相应的补贴和好处。
  第三点是保甲。乡绅主要负责对分散的农村居民制定类似于户籍制的管理制度,同时严格禁止马匹、兵器的交易买卖。其中,“甲”是居民编制单位,一甲的长官称之为“甲长”。保甲与乡绅制度的关联性还在于,户籍制度已经跟维稳紧密相连,凡是有作奸犯科的行为,以甲为单位可以邻里间相互举报,甚至包庇的甲长还有类似于连坐的惩罚措施。不得不说,从地方起家的清代统治者深知地方势力强大起来的后患,所以在抑制地方势力的发展方面也是颇有心机,看似简单的户籍登记背后其实有着更为深层次的考量。
  综上所述,明清乡绅在民间的主要任务大多都是上级官府让渡的棘手烦琐的、老大难的问题,如处理民间纠纷、征税等,都与国家权力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其与现代居民自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毫无服务性或者说福利性。可以看出,在当时只有在国家需要某种资源时百姓才会跟国家产生关联,百姓基本从国家那里获取不到任何东西。在乡绅制下,基层百姓税赋保甲等做得再好,充其量也只是为自己宗族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只有“家”的概念而没有“社会”的概念,国家的概念更加没人知晓。这也就反向说明,为何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上也要以“家”和“宗族”的名义来粉饰门面。
  三、相对独立性和有效的协商:非正式关系与国家权力的互动
  从某种意义上看,政治权力是以强制力为基础才得以运行的,而基层自治是基于相互协商而运行的。从合法性和正义的角度来看,后者除了有更为悠久的历史,也具有更值得揣摩的合法性。
  明清乡绅制度的制度灵活性还在于它对内和对外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态:对内相对封闭独立,对外积极主动互动。
  在国门未被西方列强打开之前,中国农村一直处于小农经济主导的封闭状态,生活状态自给自足,所有宗族成员处在一个共同体当中生活。国家权力也并未完全渗透,在这种状态下,道理胜过规定,情感胜过法律。乡绅对内的治理,并非急于向未开垦之地灌输进封建国家观念,强迫进行认知上的更新。相反,他们顺势而为,保留原始封闭的生活方式,为乡民们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使得明清时代基层社会的管理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对的独立性也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民俗不受外界破坏,从文化角度看,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明的延续。
  乡绅与朝廷的关系并非是单向的。固然,在政治权力无法触及的最基层,乡绅起到了引领基层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其自上而下的作用是与生俱来的。然而,其自下而上与官府的互动却很少被人谈起,类似于现在的民主协商制度在当时已经有了雏形。
  由于明清时期基层农村百姓文化水平较低,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利益诉求无法有效地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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