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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韩业斌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韩业斌 日期:2019-04-12 17:13:59
,对招商引资企业做出的承诺必须认真兑现,否则难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如果政府没有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很难让企业同样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公平透明的商业规则就很难建立。构成法治基础的基本观念是,政府权力的运用只能以法律为基础并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必须有一些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来保护公民自由权和经济自由权,使其免受权力机构的任意干涉。[2]
  在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落实不到位、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执行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情况。其主要表现就是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利益,这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方面不到位,甚至有破坏中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之嫌。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层级过多,执行中央政策过程中,有较多政府人员参与其中,导致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环节之间连接松散、分离偏差甚至相互对立,组织上层的决策意图在实施过程中被具体执行者注入不同的解释、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因此被曲解、转嫁,其结果常常与决策的初衷大相径庭,甚至适得其反。[3]
  二、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差异
  营商环境的区域差异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领导方式、领导能力不同,并且各地外部条件、资源禀赋不同,因而存在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差异。我国有些地方的营商环境已经位于全国前列,并且居于国际领先水平,有些地方的营商环境还停留在原始阶段,当地的营商环境不仅没有优化,反而到处出现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从总体上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地区差别主要体现在,东部沿海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较好,制度性交易成本最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较差。
  近年来,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区域的地方政府通过积极的制度建构,落实中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使得该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从2017年底上任以来多次调研和主持会议,反复强调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要千方百计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甘当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努力使上海成为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服务管理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城市之一。浙江从2017年开始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设成为了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与之相反,有些地区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反映了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到处破坏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比如媒体关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负面报道,沈阳市和平区政府执法局长期租用企业商业用房,拒不支付房租,经督办仍不履行整改承诺。
  从各地曝光出来的一些破坏营商环境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村“两委”工作人员,在与企业接触过程中吃、拿、卡、要,不作为、懒政、乱作为等情况比较多见,而直接针对区县一级甚至地市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投诉还不多见。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视程度还不够,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力较大,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较为严重。就区域法治发展来说,也反映出营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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