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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赵 文 江 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 文 江 艳 日期:2019-04-12 12:00:45
从现实的角度看,责任伦理是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基础,是确保自由裁量权正义与合理的“非理性保障”。当代公共行政生活日益细密化、繁杂化的发展趋向和法律制度“后摄性”力量的迟滞性,为行政行为主体充分合理地行使公共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动力和空间。因为“如果没有官僚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就是无效率的”[5]15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然会使担负执行法律政策的具体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拥有一定的决策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然会涉及行政行为主体的主观判断力,为其思维决策与行为选择留下了极大的自主性隐蔽空间。加上环境与条件的随机性、非确定性和复杂性都为决策结果增添了主观多变性,由此产生的决策有可能是暗箱操作且难以监控的。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都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正确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在于充分发挥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效应,因为“抵制行为控制的力量最终只能在人类意识中找到”[6]。所以要建立重视“人”的主体自律作用的责任伦理,使行政主体既能符合法律制度的刚性化的“合法性”要求,又能满足“责任伦理”的主观性的“合道德”内在价值取向,并推动公共行政从传统的“技术和规范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转变到“责任中心主义”上来。
  二、现代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实践路径
  责任伦理是确保公共行政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公共行政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器,简言之,责任伦理是维系公共行政活动的精神纽带。增强和实践责任伦理是当代公共行政有序运作、有效作为的重要保障。从伦理哲学实践的逻辑来看,我们可以从个体伦理化和制度伦理化两个维度来强化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与意识,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一)个体伦理化:现代公共行政责任伦理实现的内控机制
  个体伦理化指公共行政主体在对社会主流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将符合社会价值规范和社会伦理精神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的责任意识。简言之,个体伦理化就是社会价值与道德精神在个体上“人格化”过程。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实现公共行政主体的伦理化,确立公共行政主体个体的责任意识是确保公共价值优先性的必然要求。
  1.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的双重结构。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的第一重结构是“信念意志”,体现为行政主体对公共行政事业的一种深层次价值认知和道德追求,即以服务公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己任。个体伦理的“信念意志”强调公共行政主体行为目的的直接性和价值的纯洁性,关注的是公共行政行为出发点的责任意识和能动自觉,推崇公共行政主体对实现“公共性”价值的使命感。但从实然的角度看,“信念意志”的确立只是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一方面,“信念意志”责任机制因其趋善的抽象性和不可测度性,常常无法有效地保证进入公职领域的人都是热衷于实现公共利益、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因此,“信念意志”的责任机制在现实中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另一方面,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工具理性主义的抉择思维已然侵入了现代人的内在精神世界,现代人遭遇到了价值选择标准混乱的困扰,作为现代人之一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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