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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期

河长制:流域整体性治理的样本研究/王 伟 李 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伟 李 巍 日期:2018-07-09 17:39:44
制。系统内的问责无异于隔靴搔痒,不具有内在驱动力,应引入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进行长期、持续的监测,在河长任期内根据水质、水体变化情况进行客观、可视化的评估,以此检验河长的履职情况和水环境治理成效。再次,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考核河长治理绩效的重要参考指标。公众对于河湖治理的成效最有发言权,由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因此,制定公众参与考核的规范程序,公开考核的流程和结果,才是真正使公众参与河湖治理的有效方式。
  (三)形成公私合作的多元治理结构
  在行政行为法律关系中,要从传统的单向度视角转向交涉性视角,就必须在机制设计中引入公众协商参与、谈判论证的因子,通过构建主体间交涉性的关系来保证行政法治的正当性。[10]当前水环境治理任务艰巨,虽然河长制短期内在河湖治污、水质改善方面有较大成效,但毕竟行政治理手段具有单一性,光靠责任承包制的政府负责方式很难形成具有可持续性的长久之策,只有更广泛地引入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才能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因此,河长制应当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积极性,给予社会团体、公众更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将行政问责、公众参与以及法律救济有机结合起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形成治理合力,实现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公众参与河湖治理应贯穿水环境治理的全过程。首先,在决策形成阶段就应引入公众参与。目前,在这一阶段公众尚不具备参与权,但公众作为环境利益的直接承受者理应享有信息知情权和话语决策权,可以考虑在河长联席会议制度中让公众代表列席,参与河湖治理决策。其次,在推进河长治理中,应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形成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作为一种民间专业机构,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环境治理得好,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功能发挥有很大关联。河长制要实现河长治,也应重视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明确其参与渠道、参与程序及治理责任,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多元共治格局。再次,充分发挥民间河长的作用。虽然在浙江、深圳等地已经开展民间河长的探索实践,但并未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民间河长的责权利、民间河长的监督与反馈对河长权力的制约等,从而难以调动公众的环保热情和积极性。最后,深入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设。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小,只有检察院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因此,对于消极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河长,除了承担内部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约束力较弱。虽然目前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公众还有较大难度,但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要求河长出庭应诉,并建立检察院、法院和河长制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问题。随着现代公民社会主体间性的逐渐成长,公众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程序性诉求表达与日俱增,其已由消极、被动等待公共物品供给转向以主体身份广泛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分配过程。只有不断提高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才能增强主体间的信任和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的联动共治,最终实现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目标。
 
  参考文献:
  [1]曾凡军.从竞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