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期
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于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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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东辉
日期:2018-02-06 09:26:39
纠纷解决,第二层次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第三层次为保障政策实施、维护社会稳定。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也应按照法院职能的优先次序予以设计,确保法院职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3(4):3-11.
[2]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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