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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期

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于东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于东辉 日期:2018-02-06 09:26:39
避纠纷。
  三是由纠纷裁决部分异化为利益衡平。纠纷裁决职能要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做出判决。调研表明,处理行政征收纠纷,法官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达到原告撤诉的目的。调研时,多位行政审判法官表示:“法院在面对行政征收纠纷时,事实和法律只是裁判的参考,各方利益平衡才是裁判追求的理想结果。”在问卷调查中,54%的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在行政征收纠纷处理过程中主要起协调作用。这说明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再是裁断纠纷,而是沟通协调、平衡利益。
  客观来讲,这三种异化在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中都有所体现,也可以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但由于行政征收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全局中的位置更重、涉及面更广、利益冲突更激烈,从而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职能异化更为明显。由于行政征收纠纷主要集中在县区政府,基层法院面临的压力最大,异化程度最高,而层级越高的法院离压力源越远,其异化程度相对越低。尽管这三种异化只是部分异化,但从调研的情况看,由于法院职能异化,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产生了异化,从期望中的权益维护者异化为争取权益的博弈平台。
  三、解决之策——法院职能的理论探讨及重新定位
  (一)行政诉讼中法院职能的理论探讨
  职能是指一定组织或体系所发挥的作用。法院职能是指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院职能分为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两个层次。法院的司法本位职能是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从案件审理本身出发,通过司法裁判解决当事人纠纷所体现出的职能。就行政诉讼而言,主要包括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和公权制约三个方面。法院的国家治理职能是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环,从履行国家治理职责出发,行使司法裁判权所体现出的职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政策实施两个方面。
  1.法院的司法本位职能
  一是纠纷解决职能。纠纷解决是指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化解当事人之间争议与冲突的行为。纠纷解决是法院最原始、最本质的追求。棚濑孝雄(2004)认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即纠纷解决。塞尔兹尼克(2004)认为:法院作为纠纷解决者,法官鼓励和平地解决民间冲突来服务于政治秩序,无论他们做出的是“调解”还是“判决”,他们的职能都应该把争端非政治化,要不然这些争端就可能以民间争端或其他对抗形式爆发。因此,解决纠纷应是法律程序的最主要贡献。
  二是公权制约职能。公权制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公权力不当行使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公权与私权存在天生矛盾,一方面,私权需要得到公权的确认和保障方有意义;另一方面,公权的滥用和专横又是对私权最大的威胁和损害。因此,必须对公权加以限制。
  三是权利救济职能。权利救济是指人的权利受到现实损害或存在现实危险状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以阻止损害继续发生或恢复权利状态的行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权利是尊重人性的表现,任何侵害,不管是否存在损害后果,都是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贬损,都必须采取手段加以救济。权利救济职能为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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