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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协商与选举之辩:概念分析与理论建构/李笑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笑宇 日期:2017-08-01 18:31:54
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方向。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是:在选举投票之前,尽量以协商的手段去实现公民个人偏好的公共性转换,在承认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最后的选举或者投票应建立在转换后的个人偏好基础之上。更深入地分析,在这个理想模型中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参与协商和最后投票的主体范围应保持一致。如果参与协商的人数过多,就会导致协商质量的下降与时间的延长,此时应该通过在选民中寻找代表的方式(具体而言,可以根据文化程度、业余时间是否充裕等因素按人口比例选出代表,选民可以监督、罢免协商代表)来缩小协商主体的范围,保证协商有效进行。第二,协商的过程应当以各种方式公开化,并且做到有记录可供查询。第三,更为关键的是,在采取选民代表小范围协商的情况下,协商的过程更应在一个能够覆盖所有选民的范围内得到传播(电视直播),使被代表的选民了解、参与到协商的过程之中。第四,协商要设定时间限度,在没有取得完全共识的情况下,最后的时刻用投票的方式显现出民意。
  所以,在充分的协商依旧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选民至少已经经历了协商过程的洗礼,不再以私人视角为出发点,不再完全以个人利益为追求目标,而是从一个公共性与私人性相对持平的立场去选举投票。选举此时不再作为一种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竞争、追逐公共权力的手段,而是一种公平解决协商后分歧的最终决策方式。因协商本身有时间限制,所以不会出现久商不决、影响重大紧急事件处理的情况。总结上述分析,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协商民主只对立于竞争性、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因为选举(票决)只是一种个人偏好、利益聚合的手段。但一种破除“共识迷信”式的协商民主却可以有效地与选举民主交融,选举(票决)前的慎思体现了选民的公民性责任,对公民的个人偏好进行了公共性转换,并使其有效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之中。虽然协商无法保证彻底根除分歧,却使得选举褪去了私人性的竞争性色彩。在这种情况下,选举(票决)就成为一种有效、公平地解决合乎情理的分歧的手段。因为此时的选举(票决)已经截然不同于受政治精英所牵引的、竞争性的、私人性的选举。此时选举(票决)本身在程序上的中立性、客观性的优势得以显现,并且还可以带来协商民主所欠缺的效率与必要的政治决断。
  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协商与选举构想
  诚如林尚立(2003)所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基础,但由于在价值和制度上不主张中国搞多党制,所以一直回避民主政治运作程序性的竞争性价值偏好”。在此,林尚立是从当代中国政治的现实出发提出以协商政治来取代多党竞争性选举政治,而非一概否认选举政治的必要性。纵览中国不同层级民主政治的现状,无论是最高层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基层村委会都需要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民主在中国是不可避免、无法绕开的一种民主模式。但鉴于中国现有政治体制的既定框架,中国不存在发展多党竞争性选举民主的现实条件。这就表明中国现有的选举民主是完全迥异于西方多党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在此,笔者就该理想模型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当中的运用提出以下看法。
  首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开发协商民主的资源与空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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