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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社会资本、自发秩序与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马 源 武靖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 源 武靖国 日期:2017-04-26 16:33:56
通过界定产权以促进村民间协商与交换,并促进社会资本的产生,从而形成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自发秩序。
  具体来看,家庭庭院与胡同等私人空间或准私人领域,政府无须进行干预。对于小型池塘,政府应通过两方面的工作促进自主治理格局的形成。一是明确界定产权归属。小型池塘所有权归属本身争议较少,但在村民小组与全体村民之间存在模糊地带。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确权协助双方划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为小集体村民的自发合作治理提供条件。二是通过资金扶持和制度供给改变村民的成本收益格局。例如,政府可以直接参与少数小型池塘治理,形成经验后推而广之;又如,政府可以设立小型池塘整治资助基金,但要对村民小组的申请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要有明确的治理主体,申请人要有所有者群体的明确委托书,要有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预算,要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等。整治方案可有两类:对确有必要、有可能继续存在的池塘,政府可以协调水利部门提供优惠水资源价格;对已经失去存在价值的池塘,由政府补助,村委会主持,原集体所有者同意,先清理垃圾再填埋,然后建成村民活动广场之类的公共场所。
  对于村内主干道路和沟渠,政府也可以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激励村庄主动探索解决方案。这个过程同样需要政府把握好边界。比如,政府可成立相应的扶持基金,同时对申请设置条件,包括明确的治理主体、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资金来源、整治标准、长效机制等。鼓励村内实行卫生责任制,如实行道路、沟渠“段长”制度,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并根据卫生保持程度提供一定的经济酬劳。当然,无论是小型池塘还是村内道路或沟渠,其治理效果能否保持还取决于农村日常垃圾收集处理机制能否形成。这是一项比较大的资金支出,需要政府先期的财政支持。政府可以将多个村庄的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行打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中标者;还可以选定若干具有相关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由各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分别进行。在政府资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一点,政府提供的仅是资金支持及前期的制度供给,农村卫生治理的根本责任主体仍然是村民自己及他们的代表性组织。
  对于涉及多个村庄的小流域治理,可能需要政府直接介入。政府应该清晰划定小流域的边界,从而确定流域内村庄的共同权益。然后,政府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流域内村庄协调会议,帮助其协商组成专业的管理小组。在各个相关村庄通过协商形成一致方案、明确治理主体和管治责任之后,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当然也要设置一些前提条件。
  五、结论与启示
  在我国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政府的角色十分重要却又特别微妙。由于当前农村社区公共治理的复杂生态,政府不宜轻易把自己当作主导者,但又不可避免地扮演关键参与者的角色。分寸的把握与干预程度的拿捏,确实是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乡镇政府的巨大考验。通过本文的讨论,政府决策者应该理解三个原则:第一,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来说,居民自主治理是最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的方案。第二,有些公共池塘资源被破坏,原因并不是自主治理模式失效了,而是缺少自主治理模式赖以生效的条件。第三,政府需要做的,是通过榜样引导、资金激励、方案建议、产权界定或公证等手段培育农村地区自主治理秩序所需的社会资本。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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