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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社会资本、自发秩序与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马 源 武靖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 源 武靖国 日期:2017-04-26 16:33:56
为最佳场所。
  由上可知,尽管小池塘的产权表面上很明确,但事实上并不明确。村民们希望村委会为池塘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村委会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这说明池塘的集体产权存在模糊空间。而且小池塘悲剧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池塘中填满了十几年未经分类的垃圾,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潜在污染难以估量。要对多年积累的垃圾进行集中清理,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垃圾收集处理体系以防悲剧重演,这需要一大笔资金,对于本来就缺少村集体经济的落后村庄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小池塘的所有者由于户数较少,相互之间形成信任的难度并不大。但现实中仍未形成有效的治理方式,主要制约因素是小型池塘治理的成本太高及收益不确定。可以红白喜事操办为例进行比较。豫北农村的红白喜事操办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合作进行的。遭逢红白喜事的家庭一般会得到本组村民的自发帮助,这是一种典型的互助行为。即使一些比较棘手的工作,如抬棺材、挖墓穴等也有制度保证。如某村民小组将组内壮劳力进行排序,约定无论轮到谁,必须参加,确实无法参加时必须自行找人代替。同样是村民小组内部事务,红白喜事的收益是确定的,参与者投入的是有限的劳动成本而非大量的财产成本。小池塘治理与红白喜事操办的参与主体范围相同,但结果大不相同,说明社会资本缺失并非影响小池塘治理水平的主要原因。村民小组内部通过协商、交换来获得社会资本的成本很低,问题是需要有外部力量干预以降低治理成本,或者由政府承担一部分治理成本,以提高村民的收益预期。
  接下来讨论两类比小型池塘规模更大的公共池塘资源:村庄主干道路及灌溉设施和小流域。村庄的主干道路及灌溉设施的产权归属,从表面上看是明确的,但事实上也是不清晰的。因为产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分层系统,笼统的所有权并不能涵盖所有权利。比如,沟渠和道路的管理权问题应该如何划分?在城市,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起全部的道路管理责任。但在农村,村委会不具备这种能力。一方面管理主体缺位,另一方面受益人与代价承担人之间不匹配,沟渠、道路自然成为公地悲剧性质的物品。小流域主要是涉及几个村庄的大型沟渠,由于产权更加分散,权利设定更加不清晰,排他性更差,治理水平也更落后。凡是离村庄近的河流,基本上都是垃圾充斥,离村庄较远的河流虽然少了垃圾,但水体污染也相当严重。上述两类公共池塘资源,由于所有者规模太大,产权界定不清晰,形成社会资本的难度大,自主治理模式的建设也更困难。
  (三)治理制度的设计
  对于政府来说,具体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不是自己的责任,但防止大量公共池塘资源被污染破坏,解决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与潜在的安全健康问题,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方案中,国家直接管治与私有化都不是最佳选择,由相关利益方合作自主治理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这就使得政府陷入一个矛盾,不管不行,直接管也不好。怎么办?一个精明的政府,不是不自量力把本不属于自身责任的事务背在身上的政府,而是运用各种手段激励、引导、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作治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政府进行资源投入并不是问题,怕的是投入了大量资源后没有建立长效机制。而要成功建立长效机制,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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