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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期

廉政组织的功能及其影响要素/周 赟 蔡林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 赟 蔡林慧 日期:2016-12-08 16:29:53
挥的张力
  廉政组织作为一个集合系统,系统内部各单元的协调运作产生的合力,正面促进廉政组织发挥功能及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功能。但是,现实情况的诸多因素阻碍了系统内部合力的形成,主要归结为在廉政组织的系统结构之中存在着与合力相对的张力,现存于廉政组织内部张力的来源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一)张力的来源与廉政组织的总体规模有关
  我国肩负起反腐败工作职能的机构主要有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其中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与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的体制[3];1989年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专门负责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提起公诉等工作。由以上这些部门共同组成的我国廉政机构系统各自从不同方面承担起对腐败调查、惩处、预防、教育的职责。从构成廉政组织的部门类别可以看出,我国的廉政组织横跨党内、行政、司法三大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专兼结合、分工合作、惩防并举的廉政机构体系[4]。随着廉政组织朝着日趋完善与丰富功能的方向发展,廉政组织内部承担反腐职能的机构数量与类别也在逐步增加,因而廉政组织的总体规模也不断扩张。但由于反腐机构的数量与类别繁多且没有进一步细化区分,反而造成反腐机构之间分工不明、权责界定模糊,致使廉政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无法被理顺、协调配合的统筹安排工作无法开展。所以,过多增设的职能单元不仅会使廉政组织整体布局显得零散且总体结构显得过于臃肿,而且较为容易诱发内部的组成单元在职能设置上出现重叠、目标制定上过于相似、程序衔接上发生脱节等问题,从而严重降低廉政组织内部的职能单元之间互动配合的效率。另外,由于过多增设了重复设置、权责界定不清的职能单元,会使彼此之间在程序运作的衔接上发生相互抵触的张力,为廉政组织内部一体化、和谐化的职能协调带来巨大困难,增加廉政组织用于理顺各单元工作关系上的协调成本,最终阻碍廉政组织整体合力的形成,影响廉政组织的职能发挥。
  (二)张力的来源与廉政组织内部共享资源的匮乏有关
  由于廉政组织本身地位与独立性程度不高,廉政组织可以调配的资源相对不足,也就是说,廉政系统内部的共享资源相对匮乏。同时,因为廉政组织规模的庞大从而减少了系统内部的共享资源,降低了可以提供给每个职能单元的资源分配量,稀释了属于整体系统的共享资源总量。所以,廉政组织无法通过共享资源来维持系统的整体化、统一化运行,廉政组织的总体协调在缺乏资源的支持下显得乏力,系统运行处于一种相对碎片化的状态,各单元之间职能运作在缺乏有力的统揽之下,彼此间的交流联系难以发生深度交互,程序流转难以顺利连接。共享资源的匮乏导致系统的分割化进而产生一个趋势,职能单元将不得不与能够提供资源的、与自身切实利益相关的其他系统外部的对象形成子关系,那么就会导致建立在共享资源与共享特征基础上的地方化现象,廉政组织内部的单元互动也随之变得愈加分裂化,即组织网络的地方化。
  职能单元与其执行对象形成了以地方化为特征的依附状况。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民检察院等属于廉政组织的职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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