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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期

我国冲突管理方式转变的趋势分析:由控制主导向化解主导/张春颜 李婷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春颜 李婷婷 日期:2016-07-13 09:21:29
冲突的目的,但这种偏重控制的做法,忽视了新时期公共冲突的多元性、利益性特点,民众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协调或满足,管理成效一再降低。
  (一)冲突控制的边际效应降低
  所谓冲突控制的边际效应,是指在其他管理方式的投入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增加冲突控制的使用成本所新增的产出或效益反而会逐渐减少。这就意味着,当冲突控制成本的增加超过某一水平之后,新增的每一个单位投入换来的效益量反而会下降。
  在冲突管理过程中,一直增加控制成本的投入也会产生类似的效果,刚开始控制成本的上升可以带来较好的管理效益,但随着控制成本的一再增加,反而会出现激化矛盾或导致冲突升级的负面结果,以致出现边际效应降低的情况。因此,管理者试图通过控制解决一切冲突的做法已经不切实际,原有控制主导的冲突管理方式也需要发生转变。
  (二)冲突化解意识的凸显
  其实,冲突化解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已经开始受到重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学者,都已经意识到化解的重要性,由控制到化解的转向已经初显苗头。
  1.从政府的相关指导文件来看。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为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顺畅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彼此沟通,相互理解”。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也都指出,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在管理过程中做到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好责任制。2002年出台的《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调解“扩大工作领域”,即“继续加强传统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努力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以及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此外,还要及时调解城市建设、职工下岗等引发的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2004年,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胡泽君在解释如何拓宽工作领域时就要求人民调解“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下岗待岗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2006年,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发挥政治优势,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在这一政策方针的引导下,各地纷纷建立相关调解机制,初步建立起了“松散型三位一体”调解格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保持着彼此独立以及相当程度的制衡,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结构模式示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依托,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实现三者的优势互补与衔接,建立起颇具资源整合意味的新型纠纷解决方式”[2]。2010年12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中还将教育纠纷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扩展的方向。根据司法部的相关统计,从2004年到2007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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