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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中期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制度的落实难题与完善思路/张永进 李文静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永进 李文静 日期:2016-04-07 16:25:40
应当主动登记,启动程序,然后将相关手续移交司法部门,并继续跟踪、监督记录情况,与反映问题的群众保持联系,邀请其一起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四)完善司法人员不履行记录职责的惩戒措施
  有效惩戒是督促司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必备威慑。有学者认为,应区分司法人员因受到领导干部的再次干预而无法记录的行为,对此类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减轻或免于处罚[7]。笔者认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根本举措在于保障司法官的独立,倘若没有相关制度支撑,单凭依靠司法官主动、自觉、单方履行的记录行为予以保证和预防,从法理上不具有正当性,是一种额外增加的道义责难。因此,只要司法官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未屈服领导意志的,均应当免于处罚。对其进行惩戒的依据只能遵循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的程序,而非在法律之外另设惩戒机制。此外,由于干预信息的相对性和私密性,激励司法主体主动记录比惩处不予记录的效果更为明显,成本更低,因此,可以建立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从而使记录制度从纸质文本转化为记录实践。
  
  参考文献:
  [1]张永进,李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以近年来冤假错案为分析样本[J].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3):66-71.
  [2]贺小荣,何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和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5-08-20.
  [3]陈柏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预防及其挑战[J]. 法学,2015(7):39-47.
  [4]倪克平,王磊.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J]. 山东审判,2010(2):55-58.
  [5]张明楷,劳东燕,吴大伟.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2.
  [6]郭文靖.干预司法罪空缺,“红头文件求情”不止[N].青岛日报,2014-04-21.
  [7]库伟明.略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制度[J].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4):27-31.
  
  责任编辑 宋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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