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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微博反腐的局限及其消解/梁芷铭 张 茜 徐福林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梁芷铭 张 茜 徐福林 日期:2016-03-14 16:18:57
政府形象。但正如前文所述,微博反腐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不断改善微博反腐的内外环境,才能逐渐消解其局限性,使之发挥最大功能,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1.微博反腐中信息公开必须到位。首先,以社会舆论监督为基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伴随微博反腐而来的是相关网络谣言的蔓延,以及公众的情绪化表达。这显然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紧密相关。虽然微博发布信息“略欠正式”,但“微博短小快速和碎片化、多元化的特征最符合信息公开的需要”[4]。在公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必须确保微博反腐中信息公开到位。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其次,以真实性为原则,公开微博反腐相关信息。微博反腐在第一时间揭露贪腐,但事实究竟如何,社会公众并不能由此做出准确、完整的判断。这时就需要纪检部门及发生贪腐的机构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澄清,或者公布相关调查结果,而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包庇当事人。再次,以信息公开为推手,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公开是微博反腐相关工作的重要一环。要把握、尊重和利用社会舆论变化发展规律,及时传播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则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离开社会舆论的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就成了一句空话,这将严重影响微博反腐力量的成长。
  2.为微博反腐提供合法性。首先,坚持依法治国,树立科学立法理念。有力推进微博反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一切相关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而不能违背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微博反腐立法必须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逐渐淡化网络管制色彩,增强相关法律条文的引导性,引导微博用户正确使用微博参与反腐工作。同时,要增强相关法律条文的权利保护导向性,为微博反腐有可能涉及的利益方的相关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微博反腐立法的管制性,则极有可能把微博反腐逼到“墙角”,乃至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危行为”,使微博反腐名存实亡。其次,加快立法建设,使微博反腐有法可依。微博与微博反腐一样,都是新近出现的事物,无论是微博的运营管理,还是微博反腐的立法,都存在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加快微博反腐立法,建立以宪法为总依据,以网络反腐法律、微博反腐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微博反腐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相关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广泛性、科学性,进而增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而不能借立法之名固化本领域、本地方和本部门的狭隘利益。
  3.将微博反腐上升为正规渠道。首先,以纪检部门为核心,建立微博反腐对接机制。为了有效推进反腐工作,必须使微博反腐告别为纪检部门提供线索的阶段,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微博反腐与纪检部门反腐对接。努力消除新闻媒体工作者、民间反腐人士及受害群众等微博反腐主体对相关公权力的恐惧、不信任,为两者的高效对接创造条件。立足地方纪检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务微博体系构建与微博反腐对接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地方纪检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回应反腐微博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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