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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警惕街头官僚的权力任性/刘兆鑫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兆鑫 日期:2015-11-10 17:38:44
不可否认,操作性强、实际指导作用大的法律规范目前还比较缺乏。为此,必须跟进立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立法确权,减少街头官僚再决策的机会。再次,可考虑引入司法裁决机制。我国现行执法服务体制是行政机关自我裁决、自我执行,出了问题又自我复议,事实上强化了街头官僚权力的垄断性。司法裁决机制对解决这一问题有借鉴意义。比如,一些国家警察开出罚单后如执法对象不服,在支付罚款前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决。类似制度在执法行为开始与结果生效之间添加了一道环节,从而形成对街头官僚权力的制约。当然,这还需要建立快速司法审判制度来辅助。从这个层面来讲,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微观层面。
  2.改进执法服务流程。其一,探索完善执法服务工作程序。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执法服务时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允许陈述和申辩、公布执法服务结果等都是十分必要的操作环节,有些权力滥用现象正是在特定环节缺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实际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执法服务特点制定规范程序是目前较容易推行的改革措施,也是当务之急。其二,理顺决策与执行间关系。减少再决策机会是治理街头官僚权力任性的关键,应适时建立特殊决策事项上级评估审定制度,对不在标准范围内或实际执法服务中遇到的不确定状况建立快速上报决策渠道,也就是对街头官僚实行“政策管制”。其三,增加执法服务过程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行使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曝光在阳光下。街头官僚工作的微观性、即时性决定了防范其权力任性更需要开放式、可观察的执法服务过程,不仅要强化执法服务中的公民参与,而且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地方在城管执法、警察审讯过程中引入全程录像就是很好的做法,既督促执法人员注意工作方式,也为日后审查留下证据。
  3.降低社会维权成本。作为工作在现场、第一线的公职人员,街头官僚拥有根据自身判断做出决定的主动权,其决策往往带有私人决策的性质。这就导致街头官僚大量的“事实做法”与有限的组织监督之间失衡,加之街头官僚的工作绩效往往难以审计,使得内部监督控制经常面临失效风险。因此,外部监督对于约束街头官僚行为至关重要。现实中,制约外部监督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是社会维权成本过高。一方面,整体性的社会维权体制还没有理顺,官民维权、消费者维权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纠纷维权往往面临高额成本负担。另一方面,街头官僚对政策对象的执行行为往往造成既定损失,有时这种损失是致命的,政策对象即使行政复议胜诉也难以挽回损失,权衡利弊后只得选择屈服街头官僚的不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予以解决。这也是行政执行服务过程中潜规则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为此,在继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大力发展司法维权、中介维权、调节维权等维权形式的同时,也要着力改进社会维权程序、畅通社会维权渠道、建立社会维权成本的分担补偿机制,变事后维权为事前维权,促进形成矫正执法服务不正之风的社会环境。
  4.加强职业伦理体系建设。职业伦理体系不同于简单的职业道德教育,而是包括伦理规范、伦理形式、伦理监督与惩戒、伦理审判等在内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职业精神塑造系统。总体来看,街头官僚的职业伦理体系建设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比如不同类型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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