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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的效应及完善路径研究/朱余斌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朱余斌 日期:2015-09-21 15:49:50
征的抽样调查,都面临一个如何确定样本规模的问题。在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样中,恰当地确定样本数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样本数过小,不能反映出总体特征,会增大调查风险,导致调查考核结果的不确定性;样本数过大,会加大调查考核成本,降低调查考核效率,失去抽样的意义。
  当前,崇川区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每个街道的有效样本量为300份。在确定每个街道有效问卷300份前提下,采用分层抽样法,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5%(计15份),特定服务对象(街道民政、计生、就业、劳动保障、外来务工等特定服务对象)30%(计90份),街道干部2%(计6份)、社区干部8%(计24份),辖区单位(接受街道服务的单位)15%(计45份),实际居住该街道的居民代表40%(计120份)。其中街道的居民代表来自于该街道的3到4个抽样小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崇川区常住人口为686945人。每个街道平均常住人口将近7万,居民小区30多个。综合考虑每个街道平均的常住人口、下辖小区等因素,为了更客观、公正地测定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在现有调查样本量的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抽样小区和调查对象的样本数。
  3.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保证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独立、公正地进行
  最近几年,崇川区街道工作满意度调查的顺利实施与崇川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强力推行和全力支持是分不开的。由于群众满意度调查考核结果最终关系街道年终考核排名,有些街道特别是那些在群众满意度调查考核中得分不高的街道反对该项调查的声音不绝于耳。在我国,伴随着地方主要领导的调整,“人走政息”的现象比较普遍,如何把一些好的做法传承下去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将那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和规范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发达国家重视通过立法对绩效评估予以法律保障,我国有些地方逐渐开展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但还远没有达到法制化的高度。建议在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时候,将群众满意度调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当中,让其成为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的法定要求。
  在最近几年实施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崇川区社情民意调查研究中心组织实施街道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期间,有些街道组织和社区干部对访问员进行盯防,劝阻访问员上门入户调查,不仅影响独立调查的顺利实施,而且还直接影响调查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为此,崇川区委、区政府应出台一些规定和办法,严肃群众满意度调查考核的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规定要求、人为干扰调查独立实施的相关街道的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实行问责,确保调查考核独立、顺利实施和调查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注:本文是南通市社科基金项目“关于构建以群众满意为导向的多元化街道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的研究——以崇川区为例”(项目编号:2014CNT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南通大学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责任编辑 王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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