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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困境及操作性对策/罗红霞 崔运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罗红霞 崔运武 日期:2015-03-06 18:08:19
律、经济和专业手段,在个别社区甚至发生过居委会参与家庭矛盾调解而调解结果不合法的现象。自治活动的内容边缘化,以帮扶救助调解为主,很少有组织地进行倡议和维权。
  自治活动边缘化的原因,一是我国公民力量尚未强大到足以驱动行政过程,并且经济、组织和文化三个层面的公民社会发育参差不齐,致使社区自治活动性质和手段趋向边缘化。二是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大部分城市居民需要为生计奔波,无力参与自治活动,这导致了参与者的边缘化。三是受单位制和当代社会生活脱域的影响,城市主要社会成员(职业群体)的主要社会活动不在城市社区之中,而且社区服务并未将占大多数的职业群体纳入服务范围,对他们的生活需求考虑不足。自治活动边缘化将进一步恶化城市居民对社区本来就很低的认同感、归属感,降低其对居民自治活动的参与意愿和贡献意愿。
  二、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操作性对策
  (一)试行居委会职责清单制度,对行政权力形成刚性约束
  所谓居委会职责准入制度,是指在系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居委会职责,形成规范性文件并刚性地执行。根据职责本身的属性和政府、市场、社会三分的原则,通过系统调研,宜将现有居委会职责按性质进行分类,部分涉及管理、执法和决策的职责收回职能部门,居委会只负责从旁协助,且实行“费随事转”;部分具有一定公共性和经营性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向居委会购买,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甚至企业购买;部分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职责保留在社区,实行“费随事转”,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居委会据此只履行列入清单的事项,有权拒绝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随意摊派;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已无必要的居委会职能,可以考虑取消。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确需居委会职责调整的尤其是新增的,必须经过充分的民意调查、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方可列入社区职责。具体如图1所示。如此一来,才能行之有效地将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繁杂的行政任务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索和组织开展各种居民自治活动提供可能性。
  (二)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制度,壮大居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为克服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依赖财政拨款,对行政任务“无力说不”的问题,需要壮大自治组织的经济基础,而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是一剂良方。具体而言,可以基于社区居委会职责清单制度,凡是政府职能部门收回的职责,需要社区协助的,必须落实“费随事转”,并且实行预付制和标准公示制度,防止拖延和截留;凡是列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事项,社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与其他社会组织,甚至与企业同台竞争,获取经济收入,夯实自治的经济基础。
  在社区干部访谈的过程当中,有受访者对这一做法的合法合规性存在质疑。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居委会存在经济收入,而且经过适当程序是可用来补充居委会工作经费和补贴成员工作的。
  (三)开展居民社区公共服务供需情况调查,提高供需平衡水平
  为缓解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原子化和活动边缘化的严重程度,居委会需要在居民中开展社区公共服务供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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