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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善治及其与德治、法治之异同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龚建平 日期:2011-12-14 10:06:47

  近年来,关于善政、善治的话题引人关注。基于当前较为严重的官本位、腐败及某些不和谐因素,此话题无疑不是无的放矢。本文仅以传统文化的视阈对善政、善治概念作一简要分析,并就现代条件下德治和法治的异同略作思考,以供参考。
  一、善政与善治
  理解善政与善治,涉及道德与政治、德治和现代法治的关系等问题。首先我们看善治和善政的概念。
  所谓“善”,内容是伦理规范。“善,人道也”,“(仁、义、礼、知)四行和谓之善”(《五行》)。仁、义、礼、知这四行不是平列的。仁有根源性,无仁即无善可言,义乃仁之外显,礼生于仁、义,知乃仁、义、礼的自觉。仁、义、礼、知四者构成“善”的内容。
  就伦理关系言,“仁,亲也。从人从二”(《说文解字》)。仁乃人际间的相爱之情。“亲”为亲子及推而广之亲属间的亲情。按先儒解释,所有人际间的情谊,最重要的是“亲亲”,即爱亲。“亲亲”是“仁民”的参照和“爱物”的起点。这是儒家人格培养的大方向。儒家伦理走向政治,则伦理关系会因政治而复杂化,其中隐含着儒家伦理中各不同领域具体伦理的复杂的交织关系。
  宽泛地说,“政”与“治”乃当今所谓的政治。“政”乃政治权力的象征,“治”则为政治事务及管理。如果只看个体间的关系,则人际间的权力关系也是双向的。德国思想家诺贝特·埃利亚斯认为:权力是一种平衡,它“不是一个人有而另一个人无的护身符”(诺贝特·埃利亚斯:《论文明、权力与知识》,刘佳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中西方因社会结构不同,政治权力是否可还原为人际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西方自亚里士多德即将政治理解为私人事务之外的公共事务,认为政治权力即是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因承认个体独立,与并不突出个体独立而偏向人际依持关系的儒家政治伦理有别。承认个体独立,则政治权力迟早会从社会契约论得到解释。这样,权力作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和支配,在自然家庭生活中不免基于父权,而政治权力则是公共社会允许或认可的个人对他人的支配或统治权。霍布斯将象征政治权力的政府比作海中怪兽利维坦,而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将政治权力理解为民众自愿的让渡。这样,契约论和三权分立思想便成为西方权力思想的主体。
  在中国古代,因人格独立观念不突出,政治权力乃基于群体相关性之上。荀子云:“君者,善群也。”(《荀子·王制》)尽管儒家试图区分公与私,如有“(宗族)门内”与“门外”之别,但群体终不能简化为个人之和,不同身份人的权力关系也不可能仅是孤立个体间的支配或控制关系,而同时体现了个体背后的群体关系。因此,即使政治权力在事实上有时既残酷又血腥,但儒家基本上未将其当做恐怖的象征,而认为是实现“人道”的途径。孔子甚至认为政治和道德直接同一:“政者,正也。”从社会契约来谈政治权力和基于伦理乃至宗法血缘之上来谈政治权力显然不同。这个差别决定了法学上的法系与法律观念的不同。突出人际的依赖性无疑使人们对政治及政治人物的依赖增强。
  同时,父权、夫权、族权与政权是不同的。父权乃基于血缘理由的权力,与族权相表里;夫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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