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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传统文化视阈下的善治及其与德治、法治之异同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龚建平
日期:2011-12-14 10:06:47
力与平衡维持着周期性动荡的社会秩序。为缓解宗法社会结构对人性的压抑,涤除社会内部的僵化与腐败,科举、监察等政教制度孕育成熟,并由此打通了从社会底层向精英政治相通的特殊通道。这种体制对传统社会的影响深刻而持久。 但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德治理想有时也会遭遇困境,不仅“身正”者寥,且公正、公平的主观感受与身份的变化难完全对称。天人合一在政治上必现曲折。伦理深入政治生活的后果导致善恶、是非犬牙交错即伦理异化。善治、德治所依托的“心服”成为“劳而少功”的原因。尽心知性、穷理尽性和为善去恶并不能汰除现实中善恶难分、善恶相长乃至互为因果。即使在儒家成正统的时代,标准也难免曲解和相对化,最终定于势与位的话语权。因此,无论直道而行,还是外圆内方,曲学阿世,乃至指鹿为马,都有深刻背景。良善亦有“隐”之时。 如果说,儒家伦理政治因尊重传统而对宗法礼制有相当大的凭依的话,那么,法家正是针对贵族政治之弊而生。它主张平等的法治。面对盘根错节的宗法关系,法家主张在君主专制条件下“一断于法”,打破人际依赖关系,将人作为“王资”直接掌握控制。法家直面政权这一事实,得出法不依赖圣贤人格而是“中主”即可实现统治的制度设计。但法家不是现代法治,它不承认人的自由,却对人的幽暗面加以利用。它要求国家无条件地直接掌握人民,走向极权专制。这里,人只是君国掌握广土众民的工具。相反,现代法治预设人有理性,能对行为认识和判断,应自己负责,社会则建立在人格独立自由基础上。同时,现代法治要求证据,德治不免于礼制条件下的原心论罪;现代法治必承诺知行、内外有张力,使认知的地位上升,德治则主张知行合一、内外统一,重道德。 如果说法家法、术、势相统一的统治术在君主极权过程中面对强大宗族还相对合理的话,那么,在当今社会则只有法本身有合理性,术、势丧失了其存在的根据。德治与法家主张不同:法家往往因宗法礼制而实现连坐,而德治则主张“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法家否认身份差异和特权,主张法律平等,德治则不主张将人还原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认为那样不免“免而无耻”;法家之法丝毫没体现民意,法律只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德治则出于天(民)意;法家强调上下行政隶属关系的合法性,德治则突出其合理性。总之,德治不同于法家乃至现代的法治,其突出的是礼治与人治。德治强调对历史文化和知识的掌握,注重对游戏场所的设定和相关因素的控制,认为居于游戏控制者一方的统治者因资源和地位优势应对民众和社会负有全部责任。 这表明,政治法律的实施不仅需要合适的法律和善的动机,还需要有能行政的人。作为善治有效性的德治,最终还是落实在德性人格上。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三、当今时代条件下如何理解善治 传统善治建立在“心服”而非非人格的行政隶属关系上。“心服”即尊重人的信仰和私人空间,不能将其一概纳入政府控制和掌握的“王资”。这是仁爱精神的贯彻。然而因客观社会要求,侧重动机或愿望的善治应上升为体现天道的德治。德治突出社会肌体作为整体对个体生活的决定性意义,因其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