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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防治之策/尤 杰 杜胜利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尤 杰 杜胜利 日期:2023-01-18 15:27:01
想政治教育,促使其强化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在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一根本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真正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做到对党绝对忠诚,真正树立不想腐、不想逃的思想自觉。
  三是加强党纪法规教育。其一,要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纪法规教育,促进其增强党性修养,不断强化其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其二,要在重点单位内不断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单位风气的自我净化,对于单位中存在的一些不良思想苗头和腐败倾向,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并约谈相关人员,对于“两面人”“两面派”要坚决予以清除。其三,要加强对离退休老干部的关心和教育,提醒其警惕政商“旋转门”以及权力余热等问题,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治理、社会公益等活动,做到不忘初心、老有所为、继续发光发热。
  (二)制度设计:扎紧逃不了的制度笼子
  严密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要扎紧制度的笼子,不给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留下制度的空子。
  一是要健全公职人员离职审计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离职前必要时应按照规定接受审计。此处对于审计的必要性、方式和内容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存在自由裁量的较大空间,应当在法律层面做出更加详细、精确的规定。比如,在必要性上,规定领导干部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均须接受严格的审计;在审计方式上,逐步完善公职人员离职的异地审计和联合审计机制;在审计内容上,坚持财务责任审计和管理责任审计相结合,严格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长效全面的审计机制。
  二是要完善公职人员离职从业报告承诺及核实制度。为了防止公务员离职后发挥权力余热,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对公务员辞职做出了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等规定,但是否遵守规定和承诺,完全取决于离职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为此,应尽快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上报与核实情况适当予以公示公开,健全重点领域上访举报机制,充分利用好“阳光”这个最好的“防腐剂”。根据《公务员法》设立公务员离任回避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一步实现权力“消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与统一。
  三是要建立严格的失范处罚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对逃的处罚力度。目前对于领导干部的“逃逸式”离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其“加大处罚力度”,仅仅在通报表述中采用“对抗组织审查,组织观念淡漠”等措辞。另一方面,要加重对领导干部离职后违规从业的处罚。《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公务员离职后违反从业规定的,将会受到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清退、处以罚款等处罚,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有效遏制公务员离职后的隐性腐败现象。为此,应在法律层面加大对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及其后的违规从业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对非党员的领导干部,除了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可以参照针对拒服兵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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