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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管辖困境及破解举措/骆成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骆成明 日期:2020-04-28 15:23:41
难、复杂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更加困难。三是衔接司法障碍。《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终结后,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派驻监察机构无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需要与地方监委联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地方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向地方监委移交问题困难。一是移交手续烦琐。绝大多数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由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初核。例如,国家电网A省B市电力公司一名中层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一般由B市电力公司纪委负责初核。但按照规定,该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应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纪检监察组管辖。如果要将该案件移交B市监委,要报经驻国家电网纪检监察组、A省监委同意,手续烦琐。二是推诿接受案件。受消除腐败存量、扫黑除恶、“打网破伞”等专项行动影响,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办案任务繁重。地方监察机关在自身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普遍不愿接受直管单位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甚至以管辖权限、证据不充分、手续不齐全等为由推诿,导致一些犯罪问题暴露后,不能及时移交地方监委采取措施,从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四、破解困境的举措
  2019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直管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管辖原则做了细化规定,确定一般由派驻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管辖。考虑到实务中管辖断档问题,《指导意见》赋予地方监委对直管单位低职级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有条件的管辖权。同时,对直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向地方监委移交程序、商请协作路径做出适当简化。应该说,《指导意见》对实践中的重点难题做出了回应,堵塞了制度上的漏洞,基本解决了管辖盲区、手续烦琐等问题。但作为一份试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上位法明确管辖规则的情况下,《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位阶不足以支撑这个解决方案。为破解管辖困境,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制定监察法规分类规范管辖规则。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委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指导意见》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监察法规,且《指导意见》授权中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省级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有可能造成各系统、各地在管辖主体、职级认定、移交程序、联合审查等环节出现不一致情况。为避免规则冲突,建议尽快出台《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国家法规形式统一管辖规则。要根据直管单位类别,细化相应的管辖规则,将职务违法问题和高职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交直管单位管辖,将低职级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交地方监委管辖,确保既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又能够发挥地方监委办案资源优势,形成反腐败的合力。
  二是加快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为实现监察全覆盖,建议加快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向国有企业、高校全面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高校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赋予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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