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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管辖困境及破解举措/骆成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骆成明 日期:2020-04-28 15:23:41
监察组管辖,但对未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派驻监察专员的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未做出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监委的管辖规定,不是监察机关的管辖规定,《管辖规定》的发文通知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参照执行,不是一律遵照执行。
  细致对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后规定不难发现,直管单位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管辖原则,由“以地方管辖为主”调整为“以主管部门管辖为主”,这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党委(党组)要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相一致。管辖规则的改变对党委(党组)履行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责任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内在逻辑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将倒逼党委(党组)全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三、实务中存在的管辖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立足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将监察对象扩展为六大类国家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但从实践来看,在派驻机构改革尚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管辖规则的调整带来了一些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无人管辖,派驻监察机构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权限、资源不足,以及向地方监委移交困难等问题,改革未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
  一些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管辖真空。一是出现管辖盲区。依据《执纪工作规则》、参照《管辖规定》,未经授权,地方监察机关无权管辖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但问题在于,部分直管单位未派驻监察机构,导致这些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出现某种程度上的真空。例如,A省省属B大学一名科级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理论上应由A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管辖,但因其干部管理权限在B校党委,所以,其职务犯罪问题由该B校纪委负责初步核查。这种实际调查部门与理论管辖部门的不一致,导致一些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出现真空地带。二是形成管辖断档。已派驻监察机构的直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由派驻监察机构负责管辖驻在单位和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而下级单位管理干部(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则由内设纪检机构初核,导致实践中绝大多数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出现管辖断档。例如,国家监委派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组负责调查总行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但对各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县级支行管理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显然是鞭长莫及,难以做到“一竿子插到底”,造成一些职务犯罪问题被“以纪代刑”,降格处理,这违背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
  派驻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先天不足。一是执法权限不够。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监委授予派驻监察机构调查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监察权限,省级及省级以下监委授予其派驻监察机构调查违法问题的监察权限,但省级及省级以下派驻监察机构没有留置、搜查、通缉等权限,实践中无法独立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执法资源不足。受执法经验等因素影响,派驻监察机构执法人员的力量配备、专业素养与地方监委仍有差距。派驻监察机构无留置场所,使用调查措施审批手续更加严密,办理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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