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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有限政府如何成为有能政府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康 勇
日期:2014-06-04 15:37:32
指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官员的腐败等。”我们所指称的政府利益是政府的正当利益。限权就是要限制政府的不正当利益,把不属于政府的利益转让给其他社会主体。限制了政府的不正当利益,有利于政府机关集中精力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以促进政府正当利益最大化。当前,有必要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系统性清理,废除一些旨在维护政府不正当利益的审批制度,还权于民,推动社会共治,这亦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
(三)建立合理的限权标准体系
限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政府治理社会的能力,逐步构建各方社会主体多赢、和谐的“市民社会”。限权是否合理、恰当,又决定了此目标的实现与否。限权过重和过轻,都会弱化政府的治理能力。若过重,不仅挫败了政府行政的积极性,也会使行政权领域出现空白,进一步导致政府“该管的没管好”;对于社会组织来说,面对专业性、技术性事务,在政府权力被限制的领域,其未必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若过轻,限权的最初目的就没达到,政府通过变相的手段,依然能够达到限权之前的权力状态。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限权标准体系对于强化政府治理能力来说至关重要。
构建限权标准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政府治理社会的能力。合理性原则是构建限权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权力限制要适当,使权力的行使既无不正当的阻碍,又有合理的“绊脚石”。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政府行使行政权要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其中的比例原则又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这三个子原则是构建合理的限权标准体系的三大基点。
一是适当性原则。对于限制自由裁量权来说,裁量权的限制必须能够实现法律赋予其裁量权的目的——构建能动型、空间塑造型政府,以及限制的目的——抑制裁量权的滥用。若裁量权的限制降低了政府效能,使其无法及时应对或有效处理行政事务,那么这种限制是不必要的。政府权力的下放与废除必须能够满足下放的目的,即扩大市场与社会组织治理的能力。若某些权力的下放引起市场和社会组织治理的混乱,则这种权力的下放是不必要的。
二是必要性原则。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言,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手段的选择,应当对政府合法利益的损害最小,以防止降低其合法、合理行政的积极性;对于权力下放与废除来说,其不仅要对政府合法利益的损害最小,还要最大限度地提升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维护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
三是狭义的比例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所形成的政府利益或权能减损,应当与限权后所要达到的社会其他利益相适应,即限权后增加的社会利益要大于限权行为减损的政府利益或权能,否则,这种限制是不适当的。另外,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还要与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状况相适应。行政权力的下放与废除不能一步到位,而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分批次进行。
[注:本文是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拓展与畅通社会群体诉求渠道的对策措施”(项目批准号:2012ZDB17)、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法治应对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ZD02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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