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5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公共职位代际传递的实现途径及治理措施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东杰 张长立 日期:2012-11-19 17:22:55
省辖市一名县处级领导,通过各种渠道让自己儿子“考上”“大学生村官”,然后,在儿子“大学生村官”期满前,又通过争取各种政策,让儿子顺利地“考上”当地一家公共事业单位,从而实现了公共职位的代际传递,为儿子谋取了干部身份。
  (三)奖励制
  在历史上,奖励制长期存在,如,“军功爵”即将爵位授予战功显赫的功臣、“政党分赃制”即“政党在选举获胜以后,把官职作为战利品据为己有,公开在其支持者之间进行肥缺分赃”(张国庆:《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迄今为止,最能体现竞争开放性的公共职位任用制度有两种:选举与考选。因此,在当前倡导科学理性的背景下,“军功爵”和“政党分赃制”早已经为现代的选举制和考选制所替代。但是,另类形式的奖励制却时时浮现。例如,2010年,河北省盐山县设立了一个名为“县长特别奖”的奖项,“对为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下一年度为单位相关负责人或个人的一位子女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该政策自2003年实施以来,多名当地“官二代”获事业编制。在当地,上代公共职位占有者利用这项看似合法的非法规定,使公共职位代际传递“有法可依”。
  三、公共职位代际传递的治理措施
  (一)健全公共职位纳新法律法规
  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005年国家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条规定相较于此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有明显的变化:将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与《国家公务员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考试制度的出台,进一步使国家公务员队伍纳新制度得到完善,有效地遏制了公务员职位代际传递的现象。目前,公共职位代际传递的重灾区主要分布在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公共企业领域。虽然国家及各地都曾制定出台过相关的事业单位招聘制度和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但直至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才对事业单位大量人情招聘和内定人选的现象进行了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对于国有垄断公共企业而言,目前尚未有全国通行的权威性人事制度。法律制度上的缺失,造成了事业单位及国有垄断公共企业人员招聘问题不断,代际传递现象频发。未来需要在完善《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国家公务员考试法》,进一步扩大公务员招考范围,规范公务员招考流程;制定《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招聘的严肃性,并依据《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制定相对灵活的《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考试法》;分行业制定全国通行的垄断公共企业的人事制度,使垄断公共企业人事招聘进一步开放和规范。通过三类公共职位人事纳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公共管理职位代际传递现象将会明显减少。
  (二)提高违法成本
  提高公共职位代际传递者的违法成本,主要应从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