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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建议——基于76位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研讨观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易丽丽 日期:2012-07-09 12:41:58
事业单位
  增强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动力,不仅改革者要转变理念、拓宽改革视野,而且要让被改革者共享改革成果。将事业单位改革纳入社会建设大局中统筹部署,以增量促存量,推动公益服务由政府包办转向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供给。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最终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公益事业发展新格局。
  首先,打破准入歧视的“玻璃门”,对事业单位要不分举办性质,放宽准入,平等对待。不问官办民办,为公平竞争、优化服务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类和经营类从事业单位序列中分离出去,事业单位回归公益。但事业单位应包括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民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而非所有制及行政隶属关系,同样功能的组织,应统一称为事业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认为,“从社会建设大局审视事业单位改革,就像维护企业在市场体制下平等竞争和发展一样,把公益性组织作为一类,营造公平环境”。
  其次,将事业单位改革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大力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有学员建议,从政策操作层面加强研究,打通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型的渠道。要将事业单位改革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公益服务提供中来。
  再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形成“鲶鱼效应”。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标准,制订购买服务目录,法律没有禁止的,允许社会力量进入,强化市场引导。培育公共服务供给市场,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门、行业界限,促进良性竞争,形成“鲶鱼效应”,有效地解决公益服务成本较高、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共同增进公益服务,发展社会事业。
  (二)重新界定政府角色,重塑政事关系
  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科学归类问题,学员们认为关键是要明确政府责任,区分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安排者和生产者角色定位。不论是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政府是责任主体,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但服务的生产者可以是政府、私营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纯公共物品”,政府既是安排者又是生产者,政府的职责是保基本、保公平、保底线。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供“准公共物品”,政府作为安排者,即安排生产者给服务对象,指派服务对象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生产者,政府的职责是定内容、定标准、定政策,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学员们建议,要将公益服务定义在适度普惠的范围内,合理引导人民预期。普惠是方向,适度是方法。普惠的公益服务更多地交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特色的公益服务更多地吸引社会组织参与。中央与地方在公益服务方面的事权划分,要全国统一定好底线标准,对此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央财政兜底,各地自主决定是否提高标准。例如,同时兼有初中、高中的完全中学,有的发达地区已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类别划分不宜简单地“一刀切”、机械剥离,要从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角度统筹考虑。
  分类是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分类不是改革本身,而是一个阶段。学员们认为,分类不是目的,不能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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