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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再思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问题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11-11-23 10:52:14
为降低腐败官员与举报者之间实质不平等造成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可以通过转变举报方式与变革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等措施避免举报人信息暴露给被举报者,同时规范职位调动与工作指派制度、健全官员绩效考评制度以削弱上级对下级仕途的影响力。一方面,举报者可选择有利于免遭打击报复的方式举报,如当前较为流行的网络举报(网络举报能够弥补常规举报渠道的不足,或者说规避常规举报渠道的风险),或以传统方式进行匿名举报。另一方面,可以改进实名举报制度,如浙江省2011年4月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推出的“实名举报代号制”和“单线联系制”就值得借鉴。此外,针对下级官员举报上级官员的情况,有必要适度削弱上级对下级仕途的影响力,比如,在职位调动与工作指派等方面,公开相关的理由,同时提供支撑理由正当性与合法合理性的信息,而在官员绩效考评方面,增加上级之外考评主体的考评权重,建立和健全所谓的“360度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为尽量改变腐败官员不正确看待实际、错误归因的倾向,可以推行个案强化。毫无疑问,在打击报复举报者方面,腐败官员并非不能明辨是非、正确归因,而是没有适当的措施来有效遏制其私欲及源于权力不当行使的傲慢与自负对公益与正义的挤压和超越,这意味着常规的那种旨在道德教化的宣传教育能起的作用委实有限,所以笔者建议以推行个案强化的方式加强宣传教育。首先,要褒奖那些被举报之后能正确看待自身错误、归因自我并悔过自新的被举报官员;其次,要以具有足够震慑作用的严厉措施惩处那些直接或间接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官员。这不仅是一种价值导引,也是反腐与保护反腐力量决心的展示。 第三,健全法规制度方面的讨论已较为深入,基本上涉及了前面提到的相关问题。比如,江涛和李清认为,要“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特别对隐性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件、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进行系统规定”(江涛、李清:《简评美国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梁江涛指出,“仅有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制度细化跟进”(梁江涛:《保护举报人需制度细化跟进》,《江淮法治》2010年第17期)。关于理清保护机构职责、扩展保护范围、严格执法等方面的讨论则更多,这里不再重复阐述,但拟补充一点,即专门法中应将个体或小团体不法利益之争主导的举报、个体或小团体合法利益主导的举报、公益与正义主导的举报等情形区别对待。 当然,仅靠上述建议中的一条或几条来应对打击报复问题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即便将它们全部有机整合后运用也未必奏效,要有效降低甚至消除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可能性,还有赖于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借鉴,有赖于学理研究与实证观察的深化,有赖于主政者的决心以及公民参与效益的壮大。 (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mail:ldkxjmj@163.com 电 话:0371 - 63919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