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领导前沿
再思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问题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11-11-23 10:52:14
等若干方面。因此,当腐败者是上级官员时,作为下属的工作人员想要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拒绝对上级“效忠”与“遵命”,就会陷入相当危险的境地,即“可能会在生活、事业、名声和个人经济收入等方面遭受严重的损害”(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第二,腐败官员不正确地看待问题本质、错误地归因。腐败官员不仅滥用权力以损公肥私、危害公益,而且往往不正确地看待实际,他们总是“把举报自己的腐败问题归结于举报人的不良动机,认为举报人是有意伤害自己,是在整自己”(李浩根等:《官员腐败心理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换句话说,在他们看来,下属或公众的举报行为就是与自己作对。这种脱离实际、“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错误归因与自负和傲慢心理自然会在适当的条件下导致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行为。 第三,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这里集中讨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12月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指出:“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惩处。”但当前维护举报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还是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信访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中就相关方面作了规定和阐释,但至今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且已有的相关规定通常只是一些粗糙的法律与管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尽管已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举报者保护机构、界定了举报者保护范围、设置了举报者保护措施,但却存在着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手段匮乏、保护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另外,这些不完美的规定也没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且现实中广泛存在着对举报者保护不力的现象,如举报材料落入被举报者手中、举报案件批转处理不规范、通过上访方式举报的人遭被举报者接访等,这些保护不力现象大大增加了举报者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总之,腐败官员的相对强势意味着他们具备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实力,腐败官员不正视实际与错误归因促生了他们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心理倾向,而各种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则为他们的打击报复行为创造了巨大的滋生、存续和蔓延空间。这三者的综合,导致了一起起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的案件。 三、保护举报者的措施 比比皆是的举报者遭打击报复案件让多数人心中畏惧——曾有调查指出,“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是目前阻碍举报的第二大因素,久而久之,本可作为反腐重要力量的举报者们要么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要么“简单遵从上级命令行事”,而我们又不能要求举报者们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因为这不仅不现实和不可持续,也不利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更不符合法治社会精神。所以,有效惩治与预防官员腐败有赖于积极探索保护举报者的措施,下文将结合上述原因分析提出一些建议以作参考。 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