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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深圳和香港“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比较和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江正平 郭高晶 日期:2011-10-11 12:01:14
建设。
  (二)设立执行局的现实复杂性
  香港在设立执行局的时候,根据部门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有的部门并没有整齐划一地全部设立执行局。香港在设立执行局的时候遵循了以下原则:①这一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比较独特,与其他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相比差异度比较高。②这一部门具有明确的服务目标群体、清晰的服务目标以及健全的法律法规,适合运用绩效合同的管理模式。③这一部门的规模足够大,有能力设立执行局。④这一部门所管辖的事务适合政策制定与执行分开。所以,香港的行政组织具有多样性,既有设立执行局的组织结构,即司长—政策核心司—执行局模式,也有不设执行局的组织结构,即只有政策核心局模式。因此,深圳的改革要做到“有的放矢”,根据部门特点来确定是否设立执行局。对于具有公共服务性质、适合契约式管理的部门,像国土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农业渔业局,适合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但对于一些功能区分比较模糊、管理目标不太明确的部门,像人事局、公安局、地税局等不适合合同制管理。总之,设立执行局要注意现实的复杂性,不能“一刀切”。
  (三)部门利益调整问题
  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重新调整和分配权力与资源,改变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利益受损者抵制和阻挠变革再正常不过了。比如,“行政三分制”必将大量裁减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香港政府将分流的官员安置到“第三部门”,与改革前相比,官员的利益受损较小,他们的抵触情绪也较小。而我国内地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人们对进入仕途梦寐以求,谁愿意被裁下来?所以说我国内地官员的“含金量”非常高,不容易被裁掉,行政改革过程中的阻力也会很大,其实深圳2003年的改革胎死腹中就是这个原因。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既充实“第三部门”的人力资源,也减少改革的阻力。
  (四)监督机制是否有效的问题
  香港“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是有法律支撑的,而不是行政权力的授予,这一点与深圳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深圳的监督机构位于行政系统内部,还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对行政权力的负责而不像香港一样是对法律的负责。没有法律保障的监督机构的工作更容易受到内部行政权力的影响,这就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可知,对政府的有效约束不是靠内部监督实现得了的。因此,要通过法律来规定决策和执行机关必须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规范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弥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不足。要以舆论来监督和鞭策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的公务员,迫使他们及时回应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依法公正、积极高效地办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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