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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深圳和香港“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比较和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江正平 郭高晶 日期:2011-10-11 12:01:14
根据每个决策部门的关联业务,设置若干执行部门。②每个决策局将设立两类咨询机构:一是服务于决策局长的咨询机构,设在政府内部;二是制约决策局长权力的咨询机构,它可以劝告、修改甚至否定决策局的决定,由非政府官员组成。③决策局下面设有不同的执行局,它们之间签订绩效合同。决策部门制定重大决策,执行局依照法规和政策办事,履行合同,负责完成任务和目标。④监督部门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机构,它们的职责是法纪监督、政策评价、会计检查和绩效监督等,属于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
  三、深圳与香港“行政三分制”方案比较
  (一)深圳和香港“行政三分制”方案相同之处
  1.政府职能和权力划分方面。政府的职能被划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块,相应的政府权力被划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2.绩效管理。两个方案都树立了绩效观念,摒弃了过去重投入轻产出的旧观念,注重结果的输出。
  3.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不再垄断权力,扩大民主,鼓励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增强了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4.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来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等。决策部门和执行机构之间用合同的契约关系代替过去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二)深圳和香港“行政三分制”方案不同之处
  1.分权的内涵不同。深圳的方案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小三权”分立,所分的是“事权”而非“法权”;而香港的“行政三分”是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2.方案内容差异。香港的方案主要涉及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的分开,它的改革不把监督与此相提并论;深圳的方案涉及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并且监督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3.价值取向不同。香港改革方案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服务质量;深圳的改革方案侧重于权力的制约平衡,增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性,提高执行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加大监督的力度。
  四、深圳推行“行政三分制”面临的困境及香港“行政三分制”带来的启示
  (一)环境制约问题
  根据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任何一个行政组织都不是自我封闭、绝对孤立的系统,它不断地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深圳推行“行政三分制”改革,首先要突破制度环境的制约。虽然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很多弊病,即不具备“合理性”,但是它却有很多法律制度支撑着,即具有“合法性”。我国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在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改革必须打破这些条条框框,重新调整组织结构,组合政府职能和配置行政职权。反观香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限制政府机构设置,再加上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撑。因此,深圳的改革也应该以渐进方式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改革内容不仅仅是单纯地合并、精简机构,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两者之间的弹性互动关系。对于深圳,改革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完善组织结构制度、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执行监控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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