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的制约应“再走一步”
楚歌”的不是违法者,而是护法人。“白宫书记”并没有因为央视曝光而“权威尽失”,并没有因为千夫所指而“引咎辞职”,更未受执纪执法部门的严厉追究。举报“白宫书记”的李国福,不仅没有受到党委政府的“表扬鼓励”和执纪执法部门的保护,反倒成了“犯罪分子”,生命受到威胁,不得不四处流浪,东躲西藏。
谁也不会想到,一个被央视曝光、被国人痛骂的“白宫书记”,居然可以强制司法机关对举报人及其家人、亲属进行逮捕和关押。在张治安的铁腕统治下,颍泉区党委政府成了张家的“衙门”,颍泉区执纪执法部门成了张家的“专政机关”。在“白宫书记”的授意下,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及区人事局等多家部门和单位,结成一帮,罗列罪名,栽赃陷害,对举报人提起“公诉”和“审判”,致使举报人锒铛入狱,双目失明,并“自杀”狱中……封建王朝的“株连”同时上演,举报人的老伴及其子女4人先后被关进精神病院,举报人的女婿被逮捕判刑坐牢,受株连的多达41人。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揭露“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的报道再次引起国人关注,也许张治安的恶行还在继续。 毋庸讳言,权力失控已成为引发官场腐败、贫富悬殊、黑道横行、治安恶化等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制约权力,已成为执政党不容回避的紧迫问题。 二 在一党执政的前提下,能否有效制约权力?笔者的回答是:能,但要创新机制。 假如对权力的制约能够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即凡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能从制度文本中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旦“应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都会无一例外地“自食其果”。由此推演开来,凡中国公民,包括身处境外的中国人和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能从中国的制度文本中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旦“应该做的没有做、不该做的却做了”,都会无一例外地“自食其果”。 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约束纲纪的时候“再走一步”,将监督与惩治的触角延伸到执行终端,形成一条环环紧扣、相互钳制的执行链条,让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也让忠诚敬业、廉洁奉公、正直无私、能力出众的人脱颖而出。 其实,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并不是很难。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我国不是有行政问责吗?笔者认为:现在的行政问责,对制约权力滥用作用有限。为什么?因为,它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甚至连“规章制度”都谈不上,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在我国,较早的行政问责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是专门针对某些重大事故责任人的。这种问责的力度虽然大得像风暴一样,却是被动的。几乎所有的问责,都是媒体曝光在先,问责风暴在后。因此,这种问责,“问”不出整个干部队伍的廉洁高效,其作用有限。 我们所期待的问责制,绝不仅仅是指向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危急时刻的问责,而是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过程之中的“法定问责”。 我们所期待的问责制,不仅要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因为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