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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创新政绩考核方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爱英 日期:2010-12-01 15:23:27
域发展战略等进行考核。

  2.完善政绩的社会考核。完善政绩的社会考核,就是由公众对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成效如何,群众感受最直接、体会最深刻。要把政绩考核标准交给群众,把政绩考核程序亮给群众,把政绩考核权利赋予群众,让广大群众知道干部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而不以干部的工作总结代替老百姓的直接感受,不以统计数字代替实际发展水平,不以“平均数”代替“大多数”。把经过群众认可和检验的政绩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可以使领导干部不仅对上级机关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形成群众监督和上级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从而使得领导干部切实做到执政为民。

  3.完善政绩的中介考核。完善政绩的中介考核,就是在政绩考核中要引入市场机制,对那些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又不涉及机密的专门性考核,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办理。对中介机构的利用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政府部门的有关项目已有鉴定结论的,组织部门的政绩考核可直接采纳。二是尚未有结论的,根据需要,政绩考核部门可以在社会上挑选一些同行业中信誉度比较高的中介机构,要求它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需要考核的项目作出评估。

  四、在政绩考核制度上,从注重政府保障向注重法制保障转变

  在政绩考核制度上,现行的政绩考核多以政府颁布的文件为主要支持,政绩考核虽然有客观标准,但在具体操作和评估上仍然是一项很具主观性的工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很难客观公正。目前政绩考核主要是听汇报、看总结,单位内部群众投票,没有一个对重要的政绩事实和数据核实、验证的过程,更没有法律和制度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造成政绩考核失真的原因之一。因此,创新政绩考核制度,必须从注重政府保障向注重法制保障转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顺应世界各国政绩考核的立法趋势。当今世界法制化已是政绩考核的显著趋势之一。对于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顺应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加快政绩考核的法制化进程,尽快赋予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确立政绩考核的地位,从法律上树立政绩考核的权威,从制度上确保政绩考核的规范,使政绩考核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道路。

  2.建立专门的政绩考核执法检查机构。政绩考核的执法检查机构,专司检查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夸大成绩、虚报数字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给予纪律、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给予法律上的严惩。

  3.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干部体制的政绩考核告知制度。政绩考核前,进行考核公示,公布考核人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政绩考核中,尽量扩大座谈范围、扩大政绩考核的内容,不仅考核“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也要考核“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力求全面掌握情况;政绩考核后,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的检验。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公开述职制度、政绩公示制度、政绩公议制度、民主测评制度、政绩考核结果反馈制度、政绩考核申诉制度,通过制度的设计、法制的建立健全规范政绩考核的各个环节,保证政绩考核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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