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官德”评判机制的两个维度
提升他们的个体素养,还要优化其结构。主要应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评判个体的客观公正性 “官德”评判首先要求客观公正,因为“官德”本身属于道德范畴,而公正是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确保“官德”评判个体的公正性必须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官德”评判个体自身必须有较高的素养。评判个体的素养决定了评判方法的选择与评判的成效。一个素养不高的评判个体,其评判方法的科学性、评判程序的严密性、评判进程的公正性、评判效果的可信性都无以保证。对于“官德”评判而言,“官德”内在性与政治性的特点决定了评判个体更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二是“官德”评判个体与评判对象之间既有相关性又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官德”评判个体如与评判对象没有利益关联,评判对象的“官德”状况就不会引发评判个体的关注,“官德”评判过程中评判个体就很难尽心尽力,就可能使评判变成走过场、装门面;“官德”评判个体与评判对象如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评判个体在评判过程中就可能将个人恩怨加入进来,并因此而影响评判的公正性。三是“官德”评判个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在民主社会中,“官德”评判主体不会是单个人,而应是集体。集体的优势一方面在于群策群智,能够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另一方面在于通过人与人的相互制衡避免出现个体容易导致的偏差。民主政治的发展史表明,集体的确能在避免个人偏差方面发挥良好的作用。为了使“官德”评判个体之间能够相互制衡,“官德”评判主体必须具备多元化的结构与广泛的代表性。四是“官德”评判个体信息的公开性。“官德”评判也是一种权力,而权力运行的公开性是确保权力公正的重要条件,所以,“官德”评判个体的信息及其评判的整个过程都应当置于阳光之下。“官德”评判个体有无参与的条件,能否全身心地投入评判过程中,是否在“官德”评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必须得到民众的监督。公开“官德”评判个体的信息,有利于民众监督和把控评判个体的资格问题。 (二)评判集体的广泛代表性 将“官德”评判集体主要局限于部门领导、上级领导的做法,会使“官德”测评的成效大打折扣。近年来,在干部评判方面我们渐渐认识到扩大评判集体的代表性、推进评判民主的重大意义。从构建公正的“官德”评判体系的视角看,评判集体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来自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程度有限的条件下,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基于其信息方面的优势,较一般民众更容易了解评判的指标,更容易结合评判对象的工作目标要求及其实现程度来评判他们的“官德”。随着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党务政务信息的共享空间越来越大,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在评判集体中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步减少。二是来自于部门内部。除了上一条提及的部门领导之外,部门内部还存在一些工作上有横向配合关系的同事和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在工作与交往过程中,这部分人与评判对象之间关系密切。如果没有外力影响,部门内部同事之间的评判更为全面、更为真实、更为准确。三是来自于部门服务对象。在政治学方面讲求一条重要法则,就是权力与责任对应,为谁服务就应受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