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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中期

明清封建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启示/唐文昊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唐文昊 日期:2017-03-16 11:08:37
  封建监察体制作为封建社会约束官僚阶级行为的重要制度,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进程中逐步发展完善,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封建监察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运行机制和有力的腐败防控体系,这套体系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因此,笔者拟对明清两代的封建监察制度的特点进行探究,并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当前行政监察制度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明清监察制度浅论
  明代开始,我国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了顶峰,一大表现就是行政监察制度愈加严密和残酷。明初,明太祖皇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在中央,以都察院代替御史台,设正二品左右都御史,级别与六部尚书齐平,负责监察百官。同时,在六部又分设监察职官,称六科给事中,分别督查本部官员行为。在地方上,按省份将全国划为十三道,每道设监察御史监督地方,明成祖迁都北京之后,南京依然保留全部政府建制。同时,中央会不定期派出巡按御史巡视地方,巡按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遇事可直接上奏。此外,明朝特有的厂卫特务机构也有督查官员的职权,锦衣卫持密令可越过刑部直接拘捕官员。
  清代,我国古代最完整、最具封建特色的监察成文法《钦定合规》颁行实施,标志着封建行政监察行为被以法典形式固定了下来。清代的监察机构在组织上达到统一,六科给事中隶属都察院,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共同行使督察权,有“科臣”之称,实现了唐代以来的“台、谏”合一,明代以来的“科、道”整合。地方上在原有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司基础上设置督抚,总督和巡抚皆由中央派驻。一般来说,都察院右都御使和右副督御史常奉旨担任总督、巡抚之职,后来,地方督抚制度固定下来,右都御使和右副督御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加衔。为加强对皇族贵戚的监察,清朝设有宗室御史,即宗人府衙门,专门稽查皇族的不法行为。可以说,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在此时已经达到顶峰。
  在漫长的沿革过程中,我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监察制度从无到有、从临时到常设、从兼职到专职、从分散到统一,最终由成文法固定下来,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文化体系。
  二、明清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一)体系系统化,为中央集权、防范分裂奠定基础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形成体系的一大因素便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系统化和完整化。从秦始皇开始设置御史大夫一职确立监察制度,到后来各朝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建设,汉至宋的御史台发展到明清都察院,从唐代三院制到明朝的六科给事中,我国的封建监察制度逐渐变得严密、成熟起来。各监察机关之间、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相互配合又进行分工,既互为协助又监督制衡,最终使整个封建体系下的所有官僚臣属都囊括于这一制度之下。一方面,为中央最高统治者收束事权、维护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防止了地方权力过度膨胀造成的分裂。
  明清两代,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又不平衡。为维持一个如此庞大的国家统一不致分裂,中央集权尤为重要,而维护和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通过庞大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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