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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中期

明清封建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启示/唐文昊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唐文昊 日期:2017-03-16 11:08:37
央到地方的官僚集团进行有效统治。但对于这一官僚集团,必须有制度和法规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既要防止他们“散漫渎职”,又要防止他们“专权乱上”,行政监察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此。这一制度虽然依附于最高权力,在执法对象上有选择性,但它的出现毕竟为维护统一、防范分裂起到了积极作用,保障了中央政令的通达,巩固了大一统的局面。
  (二)制度服务皇权,监察效果的稳定性较差
  封建国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切监察机关的最高首脑,纵观整个监察过程,监察机关虽不必接受其他行政机构的监管和控制,但每一步行动都需要请旨进行。在清代,虽有成文监察法《钦定合规》,但皇权仍然不受任何监管,皇帝作为至尊,既可一言以兴法,亦能一言以废法。因此,监察效果的公正与否事实上取决于“圣君”还是“昏君”。加之佞臣奸徒有意封锁消息或弄虚作假阻塞圣听,因自己的利益左右皇帝的意志,可以说,明清两朝的行政监察制度是不稳定的。
  (三)监察官员职卑权重,监察制度强干弱枝
  监察官员有“天子耳目”之称,可以考核文武百官及其僚属的一切行为,其权力之大可想而知。秦朝主管监察的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汉代司隶校尉、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地位齐平,号“三独坐”,皆为皇帝身边重臣;明清时期,都察院与六部的最高长官品级相当。如何管理监察机构,使之既能很好地为专制皇权服务,又不至于因无人管束造成“仆大欺主”,历代封建帝王都做出了种种探索。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共同负责监察之事。尤其是六科给事中,拥有封驳尚书行政指令的权力,但就品级来说,六科给事中的品级很低,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事中品级正七品,给事中只有从七品。巡按御史能够干涉地方督抚的行政事务,直接上报所认为的不妥之处,但品级仅有正七品,这种“以小监大,以卑督尊”的监察形式,在一定时期内曾有效地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为,防止了“权重难管”情况的发生。
  所谓强干弱枝,是指历代监察制度重中央而轻地方,重京师而轻州县。从官员品级上看,主管中央各部门监察工作的都察院行政长官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品级齐平(正二品),而巡视地方的御史仅为正七品,中央派驻的监察御史限于省级,右都御史和右副督御史分别领任总督和巡抚,但至于省级以下,派驻各府的监察御史则极少,府一下各州县则几乎没有。由此看出,封建统治者设置监察机构的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相比而言,朝廷甚至中央的政治变乱对于皇权的威胁要大大高于地方官的贪腐和渎职,因而监察工作重京师而轻州县,但也造成了天子脚下乾坤朗朗、皇城之外污秽不堪的情景。
  三、明清监察制度对于当代政府行政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重视监督效能,完善监察体制
  明清两代对于官员监察制度极度重视,而这种重视从根本上来说,缘于这两个朝代对权力制衡的认同感。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职官事权与科臣监察权的相互制衡中,皇权得以稳固,社会得以稳定发展。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要保障。因此,应当认识到监督监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性,适当吸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可取之处,为当前的社会稳定提供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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