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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跨界公共危机事件中的社会保障应急机制构建思路/孙 哲 李宝怀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 哲 李宝怀 日期:2021-11-18 09:01:13
特定机制。基于此,在跨界公共危机事件中,可以根据危机事件涉及的社会功能领域联合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障主体来构建社会保障应急协同机制,采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形成决议。同时,根据社保需要迫切程度、资金、政策、服务特性、职能落实五个要件分配决策权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多中心集体决策。此外,政府作为保障基本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决策过程中还应承担起组织议程、协调各方、推进决策进度的工作。
  (五)社会保障应急执行联动机制
  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种横跨多领域、纵跨多层级的综合性制度安排,跨界公共危机将这种综合性进一步扩大,更广泛的服务范围需要更多元的服务主体开展集体性的社保行动,故社会保障应急执行联动机制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多元行动主体和集体行动程序。同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全民抗疫是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关键因素,政党、政府、军队、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有限参与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应急行动体系。从行动的程序设计上看,统合治理、全民抗疫的理念贯穿其中。为此,可以尝试构建一套社保应急执行联动机制。首先,由主管职能部门或专业性社会组织预警;其次,各级政府梯度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上报中央,由中央审议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直接介入危机事件的处置并向地方派驻专家组,之后统筹多方力量进场消弭危机;再次,公私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评估危机事件处置效益,在危机状态结束后,由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协作开展善后重建工作。
  (六)社会保障应急服务规范机制
  跨界公共危机状态下,时间的紧迫性和信息的不充分性可能导致决策群体产生“事急从权”等非理性决策心态,导致临时性、非程序性的政策大量出现。在这种状态下,单纯依靠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无法保证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亦无法规避寻租等道德风险。为此,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应急服务规范机制,通过监管、自律、风险内化三种方式对社保服务供需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一是强化法制监督,可通过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行动监管规定或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中增设社会保障应急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障应急行动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二是加强对社保服务供需双方的道德教育,提升双方的自律水平,降低道德风险;三是实行机制改革,通过社保应急信息公开和引入群众监督的设计将道德风险化解于应急服务规范机制内部。
  
  
   
  
  参考文献:
  [1]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10.
  [2]岳公正.社会保障政策效应、偏好显示与公共选择[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5-18.
  [3]研究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社会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通讯)”观点综述[J].社会保障评论,2020(2):3-6.
  [4]博兰尼.自由的逻辑[M].冯银江,李雪茹,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68-186.
  (图表详见杂志)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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