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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过程中政府公共权力“去悬浮”分析/卫晓君 宋仕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卫晓君 宋仕允 日期:2021-10-19 10:41:11
而忽视了质量。权力下放到下级、基层后需要一定的缓冲期、磨合期,但上级政府则无视这一规律,还要求下级政府能够在短期内拿出成绩来提升自我政绩,进一步降低了下级政府的承受能力。上级政府放权是公共权力下放整个过程的逻辑起点,如果初衷就是错误的,就会使得权力下放的后续各个阶段面临重重困难。其次,轻过程、轻结果的误区性认知。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放权就是简单的权力下移过程,把上级的权力转交给下级就是完成任务了。这种误区性认知显然有悖权力下放设计初衷。放权的目的在于激发治理活力、展现公共权力价值,因此,权力下放后的落地效果才是重中之重。很多上级政府放权后既不管下级政府的接受程度,也不管权力是否真正落地,更不顾公共权力能否为人民服务,这是放权配套管理缺失的原因,也是放权“悬浮化”产生的主观因素。
  3.权力下放薄弱的法律基础。上级政府权力下放表现出的随意性问题,从主观上来说是放权观念误区,从客观层面分析则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法律法规未对上级政府放权进行明确的权责规定。现阶段,公共权力下放主要依靠政治权威、行政惯例等予以推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不管是《宪法》还是《组织法》都未明确规定公共权力下放的标准、程序、方式等,这就为一些政府的随意性放权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其次,法律法规缺乏权力下放奖惩机制的规定。权力下放是否属于领导政绩、权力下放出现失误情况时相关领导干部应受到怎样的惩罚、权力滥用时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如何区分与界定等,这些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既是放权的执行者,又是放权的裁判员、监督员,对其缺乏有效管制,这助长了一部分不作为官员的气焰,这也是权力下放“悬浮化”形成的重要原因。
  4.任务驱动的权力下放逻辑。简政放权属于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权力下放也是在中央政府权威作用下推行的。因此,对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来说,权力下放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任务,虽然缺乏法律制约,但当这一任务未完成时领导干部就会受到行政问责,这是上级政府实施分权的原动力。上级政府的放权往往是伴随任务期限、指标考察的,因此,其放权带有明显的任务属性,而这种倾向、观念会层层传导,放权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是释放压力、减轻责任承担的过程。上级政府期望下级政府能够在相应期限内取得治理成绩以显示放权成效,下级政府则希望尽快完成任务以积极回应上级政府,这种上下级共有的功利性是与简政放权的初衷相背离的,是不能够真正实现权力下放目标的。在很多地区,表面上层层赋权的简政放权中存在着大量的变通性、应付性工作,割裂了公共权力下放与地方治理效能提升之间的关系。
  三、政府间公共权力下放“去悬浮”策略与路径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消除权力下放“悬浮化”成为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这需要自上而下的机制与逻辑转变,加快公共权力在地方政府与基层政府落地,真正实现权力下放对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促进。
  1.构建权力下放与配置的双向机制。解决权力配置错误、调动各级政府授权与受权积极性,就要充分尊重下级政府的意愿与需求,构建双向互动的上下级公共权力配置机制。首先,保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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