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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均衡/魏崇辉 孟 娴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崇辉 孟 娴 日期:2021-05-26 16:03:45
层次根源是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和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曾受到侵犯。同时,互联网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场所,且网络参与者经常受情绪驱使,使得利益冲突呈现出非理性化的特征,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三是非对抗性冲突占主导。尽管我国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冲突增多,但利益冲突在总体上呈现非对抗性的特点,因为利益冲突各方的根本利益一致,绝大多数利益矛盾是可以通过协调化解的。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得民心,彰显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其次,一系列制度化的调节方式成功化解了潜在的冲突风险。比如,我国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调解方式,起到了化解冲突风险的作用。再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日趋完善,除非迫不得已,人们都会选择合理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对抗性因素被明显削弱。
  二、利益冲突的生成机制和演化逻辑
  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对利益的非理性认识与非科学实现,形塑了利益冲突的演化逻辑。
  (一)生成机制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开展治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生成机制有两条主线,分别是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利益主客体之间的矛盾。
  1.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诱发利益冲突。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深入人心,治理逐渐由传统的一元治理模式进入现代多元化治理体系,开始形成一个“国家—市场—社会—群体—个人”的多维治理模式。但是,每个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比如,政府有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个人有对良好教育、财富收入和就业机会的要求,企业有盈利、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占据高端产业链的要求,社会组织有实现特定群体目标的要求等,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着相互矛盾、相互排斥之处,当这些矛盾和差异得不到有效协调时,利益冲突就会发生。
  二是多元主体间的价值对立会引发利益冲突。价值对立是引发利益冲突的深层次根源。社会治理中的政府更关注公共利益,公共性是考量政府治理活动和行为的价值性指标。与此不同的是,市场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益,这种价值在企业中的具体表现是对盈利、市场占有率以及占据高端产业链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其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由此可见,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价值对立会引发两者的利益冲突。另外,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与政府等公共组织的集体价值取向也不相同,也会引发两者的利益冲突。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是一个网状系统,政府、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都是这个网状系统的一个节点,每个节点都有独特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对立导致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三是利益博弈能力失衡孕育利益冲突。虽然目前社会治理格局走向多元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同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政府掌握着社会治理的话语权,某一群体和个人并不完全具备自主权,公众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当压抑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回应时,人们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和途径非正常表达,传统自上而下的单一治理模式造成社会冲突就足以印证这一点。同时,组织化程度高的群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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