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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反思:审计视角下的PPP经济性分析——基于德国的经验和教训/李以所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以所 日期:2021-04-25 10:58:03
观察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具有适当性,分析是否用最小的成本且最大限度地贴近了支出目标。在德国语境下的适当性主要强调两个原则:最小化和最大化。所谓最小化,即节约原则,就是尽可能地少花钱多办事。与之相反,最大化则要求在限定的资金框架内力求实现目标的最优化。德国立法者就此规定:国家的行政部门必须对其所有的财政行为进行经济性审查,以保证这些行为的经济性。
  德国审计以监督公共支出是否经济节省为首要原则,是因为相关的公共开支所追求的目标已在公共预算案中明确设定,这些目标经由各派政治力量进行了充分的磋商讨论,此时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已非审计系统行使审计职责的工作重点。
  德国审计系统的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行政部门的自我监督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对议会监督也能起到协同作用。德国审计系统发布的审计报告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可以在舆论塑造上发挥影响力,并以此来矫正审计对象的行为。除了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权力受到宪法保障,德国所有的联邦州也都在各自的州宪法中规定了州审计院的监督权。
  虽然德国参与PPP项目的公共部门基本上都认可采用PPP供给公共产品会比传统供给方式的成本小,或至少花费的成本是相同的,但公共部门会在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使用上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根据《联邦预算条例》的有关规定,私人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承担PPP项目的部分经济风险,也可以进行折算当作成本计入。同时,在适当情况下,私人合作方应该有机会在利益调查程序中进行论证说明,自己将采用什么手段和方式,并预计以多少成本来完成相应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或公共服务的提供。
  三、PPP在德国的发展
  作为专业术语的PPP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一直没有清晰且准确的定义,但业界形成的初步共识为:PPP是指公私部门之间基于合同而形成的各种长期合作关系。尽管在20世纪初的德国就曾有过类似于PPP的萌芽,但PPP在德国还是一度被视为新鲜事物,相较于英美,直至2005年,德国政府才正式明确表态要引进并推广PPP。作为典型的法治国家,德国实施任何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首先要扫清与之相关的法律障碍。于是,德国快速推出了《PPP促进法》,全面完善了应用PPP模式的法律框架和运作环境。在西方国家中,专就PPP制定一部专门法,德国是值得肯定的先驱。通过这部专门法,德国在公共采购法中引入了特别适合PPP项目复杂性的竞争性谈判;还修订了《预算条例》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在经济性审查时必须考虑的风险因素。自此,PPP概念开始进入德国的法律语言系统中。
  在德国对作为制度创新的PPP充满热望和期待的时候,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作为新自由主义“婴儿”的PPP开始受到否定和质疑,强化政府干预的呼声再度甚嚣尘上。不同于德国学界对PPP理解和评价的微妙变化,默克尔政府继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PPP的欢迎态度,这使得PPP在德国的发展继续保持了积极态势。[1]德国PPP的实践案例大都可以划归生存照顾事业领域,其中最为集中的是高层建筑和道路建设项目。仅从2002到2017年,就有200多个属于高层建筑和道路建设的PPP项目,累计投资总额约为100亿欧元。此外,PPP还被应用在IT和教育领域,以及属于地方公共事务的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和供水等方面。德国PPP投资的高潮发生在2014年,在不包括已经投入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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