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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赋权与三重减负:社区系统视角下的减负增效研究/吴岚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岚波 日期:2021-04-01 16:30:02
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带来了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逐渐将原本属于社会所享有的权利归还社会,并最终回落到社区,以居民自治为代表的社区权利得到认可和确立。国家向社会放权并不意味着社会能够承担权利主体应有的角色和功能,在社区治理领域,居民自治权利遭遇到居民委员会专业化程度低的障碍,居民委员会缺乏社区自治的专业技术、方法和先进的自治理念,更不知道如何引导居民自治。
  2.社区社会性负担
  (1)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张力。一方面,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破产和“全能主义政府”的破灭,政府在解决社会公共事务时也暴露出了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政府更多的是将自身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转移给社会主体,从而寻求一种有效的供给替代机制。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单位制逐渐解体,随着我国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政企分开的推进,社区承载了这些组织所释放出来的社会职能。社区服务作为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补充而出现在基层社会,并呈现出内容杂、数量大、种类多的趋势。居民委员会主导的社区服务处于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夹层中,并深受其影响。
  (2)居民委员会服务责任与能力不匹配。居民委员会服务责任指的是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是指其利用、整合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而形成的实现社区服务的行动力。服务责任与服务能力紧密相连,居民委员会的服务责任要根据其整体的服务能力而定。换句话说,居民委员会的服务责任和服务能力应该遵循对等匹配的原则,过多的服务责任难免会增加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过少的责任会造成居民委员会无所事事。然而,现实中却是居民委员会服务居民责任过大,而服务能力过低。这种服务责任与服务能力不匹配的情况,既增加了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性负担,又阻碍了居民委员会角色与功能的转变。
  三、系统减负:社区减负增效的必由出路
  尽管政府每年都在为社区减负,但居民委员会负担依然很重。为什么?因为减负政策依然是沿用传统的思维,为减负而减负。一般系统论创始人冯•贝塔朗菲指出:我们被迫在一切知识领域中运用“整体”或“系统”概念来处理复杂问题。[2]因此要真正实现社区减负增效,必须从整体性治理的角度,全面改造社区负担系统,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我们把社区看作一个系统,然后从整体角度对社区减负增效进行系统改造。社区减负增效的系统改造至少包括优化社区系统输入、扩充社区系统承载力、提高社区系统效能、增加社区系统执行主体等要素。
  社区就像一个区域性的社会系统,对于社区的减负增效必须将其看作一个有机体,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改进,切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系统论的要求来看,社区减负增效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技术输入,通过行政赋权、社会赋权和社区赋权,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其次是机制输入,创新社区工作机制,引入社区社会工作机制,建立社区行政工作与社区社会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再次是角色与功能再造,居民委员会角色和功能应发生质的转化。最后是组织输出,由专业化的居民委员会把居民组织起来,培育公益类、治理类、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增加社区治理主体。
  (一)三维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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