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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年轻领导面临的四重压力及其舒缓方略——基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视角/向 往 漆 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向 往 漆 捷 日期:2021-01-22 17:17:49
领导的经验与年龄问题、在工作中不尽完美的表现以及其与下属的非良性交往,会引起下属对于新任年轻领导的不信任与质疑感。来自于新任年轻领导内部与外界的压力,呼吁新任年轻领导从自身以及自身与外界进行交往的维度出发进行改变。其一,业务能力。新任年轻领导应当通过向组织前任领导与下属请教工作实践经验、学习业务知识和参加进修培训等方式,加强与下属的主体间性合作,提升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从而在业务层面逐步消解不自信感,缩小实然自我与理想状态中的应然自我之间的差距,降低下属对新任年轻领导的质疑程度与频率。其二,与下属进行以平等和真诚为基调的交流和对话。新任年轻领导不应当过度重视自身的职位之高与权力之重,而误认为自身在与下属相对比时拥有一定程度的优越性;恰恰相反,新任年轻领导应当在意识层面承认,其与下属实为以维护组织利益为共同目标的合作者,并且,应当在实践层面以不抱有任何私人偏见的真诚态度,向下属学习与请教,征求下属的意见,与下属同心推进组织进步、共渡组织发展难关,以此夯实新任年轻领导与下属的情感基础,逐步消除由下属误解与质疑而产生的压力。
  (三)坚持逆主体间性原则以舒缓自我与家庭成员规制压力
  形式合理且内容健康的交往建立于承认象征着平等与理解的主体间性原则之上。当新任年轻领导面对企图向其行贿或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情感支配其个人与群体时,其应当意识到,这些个体与群体希望与新任年轻领导建立一种以谋求私人利益为导向的交往关系。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倘若新任年轻领导同意与上述个体和群体建立一种主体间性交往,也即交往主体共同承认且维护指向私人利益的互动,那么,这种交往将以新任年轻领导承担法律制裁、组织处分、良心谴责和更多群体利益受损为代价。因此,在此种情境之下,主体间性原则应当被舍弃,而为了实现理论传承与便于表述,笔者决定引入逆主体间性原则这一概念。所谓逆主体间性原则,指的就是,当主体面对其他以绝对私利为导向且试图与之建立非道德与非健康交往时,其应当在思想与行为上加以抵制与拒绝,以使得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无法生成与建立的准则。坚持逆主体间性原则,是要求新任年轻领导在私利与公益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层面上,切断其与追求私利的个体与群体的联系,而非要求新任年轻领导完全放弃其与上述个体或群体的合法、合理与合规的交往。由此可见,在逆主体间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内,新任年轻领导为保证影响自身公正判断、科学决策和组织利益维护的交往关系无法建立起来,则应当从自身与家庭成员等关系密切者入手予以匡正。其一,强化自身的公共责任意识,部分个体与群体试图通过施贿与情感绑架等方式,而与新任年轻领导建立起私人利益层面的交往,这诚然是发生于多主体之间的活动,但要想不建立这种交往关系,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活动的人都放弃这种交往。若寄希望于追求私利的个体与群体自觉醒悟并放弃,并不符合现实逻辑。因此,为了减轻由有效自我规范方式缺位而引发的压力,处于潜在交往关系另一端的新任年轻领导则需要主动践行逆主体间性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摆明拒绝态度、加强自我规范与制约,从上任伊始便守住维护组织与更广大群体的合法利益的底线,使私利导向的交往关系从根本上无法建立起来。其二,深化家风教育。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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