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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及其优化路径/岳 磊 芦春燕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岳 磊 芦春燕 日期:2021-01-22 16:58:49
与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挤压腐败的发生空间,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不易腐,以制约的常态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而促进个体自律自觉意识观念的形成。不想腐是根本,重点在于认知与觉悟,针对的是腐败动机问题。腐败动机既是个人追求欲望满足的结果,又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高压惩处能够抑制腐败行为的蔓延势头,制度与规则能够从发生机制上压缩腐败行为滋生的空间,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则能最大限度地保持腐败治理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相互融合、环环相扣,是一个持续递进与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由标及本、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逻辑。强大的震慑彰显我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基础上,能够为下一步的腐败治理营造空间;制约与监督能够从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上对其进行约束,在威慑的同时,以制度和规则强化政治定力;在反腐的高压震慑与不断强化的监督制约下,能够形成廉荣贪耻的文化氛围,增强个体的自觉自律,为腐败治理注入持久动力。三个方面同向发力,以强有力的治标行动夯实治本基础,以科学严谨的治本举措巩固治标成果,实现效应叠加的综合治理效果,切实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二、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
  (一)震慑警示施行偏颇,不敢腐的高压态势不充分
  首先,对微腐败重视程度不够。根据克里特加德的观点,“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察觉的可能性与可能受的刑事处罚之和,大于工资收入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即会贪污受贿”[1]。这意味着,如果从事腐败获得的收益更高而预期成本又很低时,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体从事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此,我国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始终强调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不断提高腐败治理效能。但在腐败治理的具体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大案要案上,对微小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尽管对大案要案的惩处能够彰显我国治理腐败的决心,但对微小腐败惩处力度的不足会弱化个体对腐败行为的心理防线,助长其侥幸心理。
  其次,警示震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基调中,我国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诸多领域的腐败行为受到查处并得以曝光。充分利用已查处的腐败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强化震慑作用,使警示教育震撼心灵,对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一些单位并未充分认识到以案为鉴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出典型腐败案例的反面教材作用,导致领导干部未能得到及时的警示;另一方面,部分警示教育活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剖析典型腐败案例产生的深层原因,没有深入挖掘腐败行为背后的思想动因,导致警示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监督制约执行乏力,不能腐的实践过程不严密
  首先,监督体系缺乏实效。制度效用的发挥依赖于监督手段的使用。我国在治理腐败的过程中建立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机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偏离预期,弱化了制度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效能。从监督主体来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专职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队伍不专业、力量不集中、主责不聚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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