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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下期

乡村振兴中乡贤作用的承传与新变/林 建 孙东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林 建 孙东升 日期:2020-11-03 09:36:53
、救助救济、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任务就历史性地落到了当地热心乡贤身上。“热心公益”历来是乡贤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之所以成为乡贤的必要条件。正如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云,“无论人类是否算是一种自私的动物,但在人的天生禀赋之中始终保留有关心他人福祉的自然本性”[2]。正是这种“天赋本性”让无数乡贤不仅借助个人声望牵头召集筹划推动公共事务,而且慷慨解囊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所需资金来源。根据“组织均衡理论”,社会个体的行为抉择取向往往是取决于个人利益考量,当“回报”诱因大于付出“牺牲”之时,就是个体行为的动力来源。乡贤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筹划,带头捐钱捐物,提供公共产品供给,服务乡村生产生活所需,让乡民从中收到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在这种长期的互动“双赢”之中,树立起在当地的良好声望,并不断得到巩固与提升。
  (二)维护乡民利益是乡贤地位的来源
  熟知地方乡情民风习俗是乡贤的天然优势。传统农业社会的地方官员是中央政权通过借助皇权自上而下进行任命,而皇权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基础较为薄弱。因此,乡贤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没有获得乡贤的鼎力支持,单靠官府力量难以在辖地迅速开展工作和有较大作为。[3]新任地方官员上任初,往往是优先安排到当地较有名望的乡贤名流处“拜码头”,每当出台重大施政措施前,往往要听取乡贤的意见建议,成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乡土社会的关系是通过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养成的、熟习成的,支配着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行为习惯,甚至成为个体的自觉习惯。乡贤作为乡村共同体中的重要一员,在同一共同体中有着‘兼善’的价值取向。”[4]这也就决定着,乡贤日常在处理与地方官员的往来关系时,虽不乏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去影响施政行为,但同时又作为乡村共同体成员角色,一定程度上又扮演着共同体利益保护者的角色,遇有“乡村利益和地方官府利益冲突时,就发挥其独特角色与桥梁作用,代表乡村利益与地方官府讨价还价,争取公共利益”[5]。同时,乡贤多在所在乡村中经济基础上占据优势地位,通过为乡村公益事业的各种付出来积淀声誉,还有助于缓解在当地因财富占有上的差异而与乡民产生的心理隔阂,维护既得利益不受损失。久而久之,乡贤们在日常点滴中稳步提升在乡村中的权威地位。
  (三)参与乡村治理是乡贤权力的来源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乡土社会中,乡民与土地依附关系紧密,外出流动性极少。由于受历史经济社会条件限制,乡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加上打官司要请状师写诉状、疏通衙门差役帮助等诸多不可预期的花销,造成谈官司色变、屈死不告状等现象。“一辈官司三辈仇,一场官司十年仇”“赢了猫儿丢了牛”,是其中的生动写照。多数乡民胆小怕事,担心打官司会进一步加剧乡邻间矛盾,常被视为是“划不来”“不经济”之事,甚至被当作“酒桌上的谈资”“茶余饭后的笑料”。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民间官司民间断”的观念在不少乡民的骨子里逐渐根深蒂固。加上当时社会还没有出现受过系统法律知识训练的专业岗位人才,乡贤因其学识与威望就自然公推扮演起调解者的角色。[6]每遇有日常乡里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