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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试论集团腐败形成的内在逻辑/周 赟 徐玉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 赟 徐玉生 日期:2020-10-07 20:52:33
腐败方式来避免被打击。也就是说,腐败在与反腐败不断的对抗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整自我形态结构而变得愈加复杂,并以这种调适性的进化方式来适应反腐败斗争环境。近年来,随着在制度、法规、机构设置等方面预防、查纠与惩治腐败的措施增多,反腐败机制也日趋完善,原先简单的腐败手法已经无法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变化,尤其是综合处罚措施的增加、行政操作程序的分解、关键环节监督的加强等制约机制的有效实行,导致个人腐败所承担的成本、所付出的精力逐渐加大,进而使得腐败行动者以一己之力较难顺利地完成整个腐败活动。为此,将腐败活动由个人谋划转向多人合谋,平均分摊腐败成本,构建错综复杂的组织网络,实现组织运作的规模化收益。腐败集团通过相互配合、彼此包庇、共同分赃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操作,力求实施对外封闭、对内高效的腐败活动,从而在对抗反腐败钳制措施的同时达到腐败谋利的目的。腐败活动在方式、手段等方面变得愈加隐蔽、多样而趋向复杂化的过程,鲜明地反映了腐败与反腐败之间对抗的动态发展对于腐败渐进变化的影响,而正是在这种对抗之中开启了腐败发展的进化历程以及导致集团腐败的产生,可以说集团腐败是腐败发展的高级阶段。
  二、反腐败的作用与腐败的反作用
  如果认定集团腐败是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对抗之中,由简单原始的个人腐败为了应对反腐败打压进化而来,那么也就意味着反腐败与腐败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促成了集团腐败。腐败是握有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权力非法谋取私利的现象,因而反腐败对于腐败的打击措施一般都是围绕着对权力持有者及其所拥有的权力实施监督而展开的。一是“正人”。一方面,通过给予高额薪酬福利、加大惩罚力度来促使权力主体基于自身利益得失的理性选择,主动放弃实施腐败所能获得的较小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发挥道德内省的自律作用,强化权力主体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促使权力主体自觉地抵制与消除获得腐败收益的欲望。二是“控权”。通过设计各种技术手段与制度体系来监控权力的运行过程,以此来确保权力运行始终不偏离正常的轨道。凭借事先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与规则程序来明确具体权力在执行过程中的性质及作用的范围与对象,同时加强对权力运行状况的信息监控,从而压缩可供权力主体自由操作的非法空间,以此降低权力主体滥用权力的概率,保证权力在合法的边界内合理地被使用。总而言之,反腐败对于腐败的具体打击策略一般都采取“正人”“控权”的模式:既通过“正人”挤出腐败收益,又通过“控权”挤压腐败空间。[4]可以说,围绕着控制与反控制,反腐败与腐败之间一直缠斗不休,如此往复的过程导致随着反腐败手段的不断升级更新,腐败的形态、手段与方式也随之不断演化发展,愈加复杂化。为了应对反腐败打击措施,集团腐败以经过功能结构与手段方式等方面调整后的腐败新形态而出现。
  (一)反腐败的挤出收益与腐败的提升收益
  “正人”措施的核心在于通过提高腐败成本来挤出腐败收益。首先,从人性恶与利的角度出发,将公职人员看作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基于成本—收益的思维框架之下,公职人员在知晓由惩戒腐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损失之后,能够主动地“趋利避害”,从而减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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