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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的冲突及应对策略/范海啸 田富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范海啸 田富军 日期:2020-05-21 20:43:34
三、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关于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相关制度规范不够具体全面,协同运作的模式方法、工作环节的衔接、人员的责任追究等缺少细致规定,不利于协作工作的开展。2003年8月,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这虽然为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作配合提供了政策支持,但从内容上来看比较笼统,难以适应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近年来,各地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协作配合的实践上虽然有不少经验,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在内容上差异较大,且大多是行政规定或实施意见,权威性不高,难以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贯彻,执行常常流于形式,监督合力大打折扣。
  (二)沟通机制不顺畅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监督作用,建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渠道,但双方在协作办案时,成员分工多体现在事先的工作方案中,执行过程缺少动态优化,执行情况缺少信息互通和反馈,当既定分工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相适应时,应变措施少。同时,双方监督成果共享程度不高,工作经验缺少交流,对案件难以展开共同研判。
  (三)学习交流氛围不浓厚
  目前来看,各地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互动大多是正式的行政沟通或业务上的往来,而相关非正式沟通,如研讨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却很少开展,双方成员之间缺少学习交流互动的平台,缺少专业知识交流、业务交流、意见交流的机会,因此,在实际协作时,双方成员配合意识不足,在案情的把握和案件处理的深度、尺度上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
  四、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跨部门冲突的应对策略
  (一)合理细化制度规范
  事事有据可依是避免冲突和分歧的关键,冲突管理的一个有效对策就是通过合理细化协作原则、协作模式、协作方法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让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可遵循的依据。在协作原则上,协同双方应当权责划分清晰、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衔接顺畅、协同运作有序;在协作模式上,要进一步完善纪监审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的召开召集、组织方式、议事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充分考虑会议成员的协同目标、需求和利益,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在协作方法上,要围绕监督计划、监督过程、监督成果三个工作环节进行细化。在制订阶段性计划时,协同双方要协商确定计划安排和监督资源分配,共同研判监督的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避免重复监督,资源浪费。在监督执行过程中,明确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对象的信访举报信息,审计机关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法违纪线索,双方因任务需要可相互查阅相关资料,互调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互相支持。在成果运用上,健全监督结果分类运用制度,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问题、不同责任对象对审计结果细化分类,并提出处理建议,以便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在责任追究上,明确对违反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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