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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与突破/许 珂 周 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许 珂 周 伟 日期:2020-03-18 16:33:53
沉重的治理成本,其经济发展也一直萎靡不振,形成环京津的贫困带。同时,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还与其经济、资源实力有关,强势的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同强势的地方政府合作,担心因合作导致自身地位的下降和对手地位的上升。一个区域内的合作最好有一个强势地方政府主导,其他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利用强势地方政府的优势资源和其他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形成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区域共同目标的实现。在地方政府合作中一定要切实保障弱势地方政府的利益,做好区域共同行动的权责分配和利益补偿,调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关涉各地方政府的合作积极性。
  三、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突破
  (一)搭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合作平台
  行政区划的横向分割导致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支离破碎,地方政府以各自的行政区划为壁垒,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邻为壑。加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仍然以属地管理为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责任划分的主要方式,对于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并没有明确法律进行责任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在共同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相互推诿,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另外,分权让利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自主活动的能力,这也使得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集体行动难以协调。破解行政区划横向分割的一种思路便是通过搭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合作平台来加强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以平台整合解决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碎片化问题。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合作平台可以表现为区域生态治理委员会,由各个城市的分管副市长牵头组成,负责制定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检测标准、保护规划、统一法规等作为区域整体合作治理的支撑体系,共享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建立区域协调、部门合作、行业跟进的矩阵式管理模式。[5]区域生态治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域内日常的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问题,并通过共同规划来明确各个地方政府的权责以及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并且监督和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如果区域生态治理委员会产生无法处理的府际生态环境纠纷,交由上级或中央政府进行裁决。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委员会的组织下,加强跨行政区生态环保项目的建设、处理区域内跨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协调落实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共同规划,齐心协力将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好、治理好。
  (二)纵向督查与横向考评相结合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合作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权威的散失,即地方政府间的集体行动缺乏权威的组织者进行领导和协调,这是分权让利改革之后中央权力下放引致的结果之一。因此,另一种思路便是通过纵向的中央权威回归,即中央对地方的压力传导和政策诱导来激励和推动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压力传导表现为中央政府派出环保督查组进行环保督查,巡视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行为及其环保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中央反馈,中央对于表现良好的地方政府予以嘉奖,对于表现不好的则限期整改,通过环保督查督促地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另外,中央政府也可通过政策诱导来推动区域生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即通过中央的政策鼓励来激发地方政府参与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积极性,可以通过政策倾斜和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发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动力,让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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