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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社会治理边界的逻辑意蕴与化解矛盾冲突的实践机制/郭 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 根 日期:2019-12-20 12:34:28
对主义、总体主义和非历史主义,寻求绝对实存、简单唯一和永恒在场是其价值追求。元意识则毫无保留地沿袭绝对主义、总体主义和非历史主义的基本取向,并长期支配、统辖人们的思维。实际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的根本症结就在于缺乏边界意识,既没有澄清总体内部的各自边界,也忽视了边界内外的互动关系,从而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冲突、矛盾而束手无策,甚至激化矛盾,造成损失。超越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自觉建立边界意识,以解放的辩证法替代形而上学,确立合理、合法的边界,从而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社会冲突之社会抗争行动的本质根源在于边界缺失,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界定合理、合法的治理边界。从边界意识这一哲学范畴出发,无论价值层面还是利益层面均存在核心价值和核心利益。换言之,突破核心价值认知和核心利益诉求,冲突即可发生。关切彼此的价值边界和利益边界,才能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交互承认和人类团结。这也正是治理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边界确证:从维稳幻象到治理边界的逻辑构建
  维稳逻辑下国家强制力的刚性介入,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语境中越来越呈现愈维稳愈不稳的状态。以往常见于报端的维稳话语也在现实治理逻辑中找到了归宿而化为泡影。深究背后的渊源,除却时过境迁的历史诉说,最本质、最现实的原因直指以往对于以泄愤、骚乱和械斗等为极端形式的群体性维权事件的误判和强化。其实,中国社会维权形式下的争利事实,不同于西方语境中的维权抗争行动。这一貌似维权实质争利的群体行动多表现为非直接性利益冲突,背后是公民利益诉求渠道非制度化、诉求表达不畅并长期处于无序失效的事实。
  由此,基层社会治理,围绕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怎么样)三大核心要素,需要确立四大治理边界。底层社会抗争行动中的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从本质上来看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只有建立在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与保护基础上,才可能是稳固而长久的。关键是要打破所谓的维稳幻象,确定合理、合法的治理边界。基于治理主体之政府角度考量,存在权力与责任边界;基于中国式治理方式的考量,存在治理的制度与关系边界;基于治理主体之民众角度的考量,存在治理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基于治理基础的考量,存在法律与伦理边界。
  (三)利益实现:从社会抗争到协商共治的现实观照
  如前文所述,中国式维权行动常常以泄愤、骚乱等群体性事件为主要形式,以争利为主要目标,实质是公民利益诉求渠道非制度化、诉求表达不畅并长期处于无序失效的事实。因此,夯实基层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必须从非常态化的社会抗争走向常态化的协商共治。
  基层社会抗争涉及政府与民众以及不同群体利益的边界冲突,治理本质要求维护公共利益,并促成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而非仅仅是个别具体利益诉求)。治理理念和方式所意欲达到的善治目标,本身存在一个基本的价值共识和利益底线。在治理所涉及的多元主体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冲突是其主要方面,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超越了彼此的底线,实质上造成了边界冲突。同时,从社会整体和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当前社会冲突所欲破解的主要问题在于实现不同群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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