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下期
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困境及破解之策/李 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营
日期:2019-11-06 09:47:14
强。但是,随着参与机会的不断增多,“知情祛魅”逻辑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一方面,一些以权压法、人情执法、司法不公等失范行为导致基层干部群众对于法治的认同度降低,甚至对法治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特殊性使得法治在与乡村传统生存规则对抗时处于劣势,法治无法有效保障基层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当事人在行动上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借助法律来寻求和保障自身的利益,在观念上却对于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效能不断产生负面评价,“知情祛魅”现象凸显。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难以取得实效的根源剖析
(一)乡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乡村法律制度体系不完整,法律规定不具体,使得乡村治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导致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推进受阻。一方面,涉及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定不具体。目前,乡村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其存在着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定不健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但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现行法律存在滞后性,难以发挥有效引导、定纷止争的作用。法律法规体系和内容的不完善导致基层干部群众的行为缺乏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乡村治理创新缺乏法治制度基础。
(二)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不足,缺乏依法开展治理的能力
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治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能力不足,依法治理就无从谈起。首先,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淡薄。囿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基层干部利用权力的优势,灵活采用劝导、胁迫、人情等手段化解乡村矛盾,构建乡村治理秩序一直以来都是乡村治理的基本逻辑。这导致基层干部长期缺乏法治的历练和熏陶,法治意识薄弱,法治能力较低,即使群众诉求合法,很多基层干部也难以用法治方式进行回应和互动。其次,基层群众法律认识不足。经济水平是法治需求的内生动力。目前乡村发展的主要目标仍是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农民没有充足的动力去认识、了解、运用法律。再次,基层法治队伍力量薄弱。当前,基层很多法务工作站、法律服务机构等都缺乏专业的专职人员,难以为乡村事务的处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导致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缺乏后劲,拖慢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乡村治理机制法治化程度较低,缺乏完善的体系规则
完备的乡村治理机制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治理机制不完善,公权力的运行就会缺乏制约,私权利的行使就会缺乏保障,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就无法形成。一是乡村治理主体权责规定不明。目前,我国乡村实行的是“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但法律没有明确划分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职权范围,导致现实中基层政府责、权、利关系的失衡。乡村治理主体权责清晰是治理规范化的核心,治理主体权责不明,必然会问题丛生,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是用一整套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规章制度取代传统乡土社会规则体系的过程,通过完善的体系规则和健全的责任机制来规范基层的治理行为,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但是,从目前来看,乡村治理机制的体系规则仍不健全,利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