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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下期

论协同治理中的新型公共管理者/李小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妹 日期:2019-02-27 10:51:25
必要时用法律手段来化解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协同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此即政府作为协同治理网络关键性主体所提供的制度性和规范性的社会资本。信任是合作的基础,缺乏互信往往构成协同治理的重大障碍。然而,协作治理中的信任并不需要共同的信仰,而是需要明确的义务和预期,这种预期即为共识。由于协同治理过程同时也是利益整合过程,因此,协同治理能否有效进行,关键在于协同主体间的利益同构性。公共管理者应当通过建立共识来维系合作者相互协作的凝聚力,这种共识包括要让合作者明确自身参与协作网络中的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协同行动能否在集体理性优先的基础上兼顾个体理性,即让合作者知晓自身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容的,同时明确自身的利益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因此,公共管理者应当在治理网络中最大限度地建立共识,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对协作主体给予充分尊重,满足其个性化需要。寻求共识的过程越开放、越富有包容性,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通过共识的建立,提高协同治理各主体间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第3版[M].扶松茂,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锋.行动者:治理转型中的行政主体[J].行政论坛,2018(5):66-72.
  [3]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M].周志忍,张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5-156.
 
  责任编辑 张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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