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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期

核电项目引发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治理机制研究/李文姣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文姣 日期:2018-08-31 16:41:33
,但深层次上是对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参与者的盲从效应助推了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爆发,并且互联网使得事件有了传递的持续性,即原来参与的非直接利益群体因为没有持续互动的媒介,他们的关注点和目标会很快发生转移和消失,但由于网络的传播,有了新的场域和新的非直接利益群体参与,使事件进行传递式的持续互动。
  (三)风险的窗口期效应
  窗口期,常用来形容开展某件事情的最佳时间段,错过这个时间段就没有机会了。何艳玲从心理学视角分析,认为核电项目是否会引发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取决于项目周边民众对环境风险的感知、认知和接受程度,而风险感知从“不怕”逐渐转向“我怕”,一般会在某些关键时刻经历认知重构过程,认知重构的结果影响他们对项目的接受程度。[2]因此,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三大窗口期分别是项目选址期、环评公示期和开工建设期,在此阶段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与社会动态,做好相关工作准备与预案,避免在社会共识形成前草率发布和不按法定程序发布造成社会震荡。
  二、核电项目引发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公众参与诉求强烈与参与机制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公众对于自身生存环境的捍卫与保护是核电发展面临接受公众考验的“新常态”。但是在核电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容易陷入专业技术主义误区,往往重视选址的科学性、技术性等“硬条件”,而忽略周边区域社情民意和相邻行政区域的公众诉求等“软条件”,而这些“软条件”恰恰是引发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首先,有参与权的公众范围局限于直接利益群体。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有对核电项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的公众仅限于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由于核电项目会引发风险认知的“心理台风眼效应”,非直接利益群体更容易参与邻避冲突中,并且核电项目的影响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公众范围不宜局限在核电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其次,公众全程动态参与模式尚未形成。当前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核电项目的环保评估材料报送审批之前和规划与建设初期阶段,并未形成全程动态参与模式。公众参与过程不完善导致环境信息获取量严重不足,而地方政府和责任企业在项目选址、开工建设等方面权重过大,不利于消除公众对核电的恐惧心理,也无助于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与决策参与权。再次,公众参与时间滞后于核电发展。我国的核电建设已经历时30年的安全运营,但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学习和探索,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公众参与平台,探索了适合现实国情的参与方式,取得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但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与核电发展要求不匹配,表现在公众对于核安全的认识和了解滞后于核电技术更新,公众沟通工作滞后于核电建设规划。
  (二)公众科学意识亟待提高与信息传播路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在日本福岛核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国家有关机构对民众的核电安全常识的普及情况展开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众多的民众对核电发展持小心谨慎的态度,他们普遍过高地估计了核能的危险性。由此可见,目前核电项目与能源安全相关科普宣传工作还不完善,政府和责任企业应加大科普力度,提高公众的科学意识。
[1][2][3][4][5]